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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则刑法案例分析题

2018-10-08 18:021254人来源:瑞达法考

案例一

在乙16周岁生日当天,甲、乙在肯德基一起为乙过生日。甲、乙发现赵某(13周岁)抢夺顾客手包,遂追赶赵某。在追赶过程中,甲、乙将赵某打成轻伤,并继续追赶赵某。 (事实一)

赵某无路可逃,只好跳入湖中。赵某脚抽筋,遂在湖中呼救,路人丙发现后正欲跳入河中救赵某,甲、乙握着石头对丙说:“你敢救他,下去后就别上来了。”丙遂在岸边围观。与家人一起游玩的警察丁发现后也想跳入水中救助赵某,但其妻戌阻止了丁的救助。 (事实二)

闻讯赶来的警察将赵某救上来时,发现其已经死亡;在追捕甲、乙的过程中,由于甲、乙二人往陡峭的山路上逃跑,警察孙某不慎摔倒在地,造成重伤。 (事实三)

问:

1.关于事实一,甲、乙将赵某打成轻伤的行为如何评价?刑法理论上可能存在哪些不同观点?

2.结合事实一与事实三,甲、乙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3.关于事实二,如何评价丙、丁、戊的行为?

4.关于事实三,甲、乙对与孙某的重伤结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题思路

1.事实一:13周岁的赵某抢夺他人财物,但因其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对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不成立犯罪。 (1分)认定赵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则决定着甲、乙将其打伤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1分)对此,刑法理论上主要存在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赵某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其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甲、乙追赶并打伤赵某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 (1分)但赵某使被害人财产面临丧失的紧迫危险,甲、乙为追回财物不得已将赵某打成轻伤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 (1分)观点二认为,赵某虽然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但其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他人法益,属于“不法侵害”; (1分)而且在财产侵害案件中,即使财产犯罪行为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被人发现并随即追赶的整个过程,应视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故甲、乙追赶并将丙打成轻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轻伤不可能过当),不成立犯罪。(2分)我坚持后一观点,因为赵某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否负刑事责任与认定其行为是否被法律禁止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1分)区分违法与有责能合理解决法秩序中更多的问题:赵某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可以要求其家长严加管教,必要时可以由政府对其收容教养。该处理结论就是以认定赵某的行为违法为前提。 (1分) (注意:这里答前一观点也可以,言之成理即可)

2.事实二:甲、乙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1分)甲、乙追赶赵某,赵某跳入水中遇到生命危险,甲、乙的先前行为引起赵某生命危险,甲、乙具有救助义务; (1分)甲、乙在能救助赵某的前提下,不仅不救助赵某,还阻止丙救助赵某,最终致使赵某死亡,故甲、乙的不作为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分)甲、乙认识到上述事实,而且知道如果不救赵某,赵某将会溺死,但甲、乙仍然不救助,至少放任赵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故甲、乙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2分)由于故意杀人行为发生在乙16周岁当天,乙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应对故意杀人罪负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不能判处其死刑(包括死缓);同理,即使乙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应对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分)警察丁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1分)丁陪同家人游玩,并未履行公务,不具有救助被害人或者阻止违法犯罪的义务; (1分)相应地,路人丙、戊偶然经过现场或者出现在现场,没有救助被害人或者阻止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故不成立犯罪; (2分)由于丁没有违法行为,戊也不可能成立丁的教唆犯。 (1分)

3.事实三:甲、乙对警察孙某摔成重伤的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1分)甲、乙二人为逃避警察抓捕而逃跑的行为属于犯罪后的本能反应,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即逃跑本身不成立犯罪; (1分)该行为也并未制造不被法律允许的伤害他人的危险,警察孙某不慎摔成重伤,是因为孙某在履行职业职能过程中不慎导致,属于其自陷风险的情形,不能将其归属于甲乙的逃跑行为,故甲、乙逃跑行为与孙某的重伤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分)

案例二

甲因与他人发生争执而被砍伤头部后逃离,但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途中,甲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司机拒绝。正当加害人行将追至时,适逢李某骑摩托车缓速经过,惊恐不已的甲当即哀求李某将其带走,遭拒绝。眼见加害人已近,情急之下,甲一手抓住摩托车右把手并控制住油门,一手将李某推下摩托车(翠花倒地,但未受损伤),骑车逃脱。 (事实一)

甲驾车行驶到安全地方后停歇,惊魂未定,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此时,装于摩托车尾部的工具箱引起了甲的注意。甲撬开该箱,发现内有现金5000多元、5万元存单一张、信用卡一张、居民身份证一张。甲顿生贪欲,随后到银行柜台使用存单、信用卡和居民身份证取出了存单记载的5万元钱以及信用卡中记载的3万元钱,并将摩托车(价值1.2万元)送与乙。(事实二)

几天后,甲邀约乙为自己入户盗窃望风。甲入户后发现被害人丙女在家,遂强行捆绑丙,并取走了丙的财物。甲出门后告诉了乙真相,乙提出打算强奸丙女,甲没有进行阻止,而是直接离开现场。乙强奸结束后离开时发现楼下起火,乙未加理会,扬长而去,丙女因无法逃离而被烧死。(事实三)

问:

根据刑法理论分析甲、乙行为的性质及其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事实一,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既不成立故意伤害罪,也不成立财产犯罪。

(1)甲被人追杀,其生命正遭受紧迫、现实的危险(1分);为保护自己的生命,甲不得已才将李某推下摩托车并夺走其摩托车(1分),其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故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1分)。

(2)相应地,甲将李某推下车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1分),甲夺走李某摩托车的行为也不成立抢劫罪、抢夺罪等财产犯罪(1分)。

2.事实二,甲的行为行为成立盗窃罪(数额8.5万元)、侵占罪(数额1.2万元),应当数罪并罚(1分)。

(1)甲因紧急避险取得李某的摩托车,甲与该摩托车之间建立起了事实上的占有关系,摩托车属于“代为保管物”(1分)。如甲事后将其归还,则甲不成立犯罪,但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摩托车送与他人,实施了变占有为所有的侵占行为,数额1.2万元,成立侵占罪;但乙不知真相,取得摩托车的行为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分)。

(2)尽管甲占有了摩托车,但对上锁的工具箱内的财产并未占有,即甲对封缄物的内容物并不占有,内容物属于被害人李某占有(1分)。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李某意志,将工具箱撬开后将现金5000元现金、存单、居民身份证、信用卡等财物据为己有,成立盗窃罪(1分)。

(3)甲盗窃李某信用卡后到银行柜台取款3万元的行为,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刑法》第196条第3款作了拟制规定,即盗窃行用卡并使用的,成立盗窃罪;故甲利用信用卡取钱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数额3万元(1分)。

(4)至于甲持盗窃的金融凭证存单到银行柜台取得现金5万元的行为定性,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盗窃存折、存单后使用的,成立盗窃罪,故甲利用存单取款5万元的行为成立盗窃罪(1分)。观点认二为,甲侵犯被害人财产的行为是去银行柜台取钱的行为,而且甲使用他人真实、有效的存单骗取财产,该行为成立诈骗罪,不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1分)。前者是司法解释的立场,类推适用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盗窃罪”的规定,但该规定属于法律拟制,能否将其类推适用于存单,不乏争议;故从合理性上讲,观点二更可取(1分,该点属于开放性回答)。

3.事实三,甲、乙在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犯,甲成立(入户)抢劫罪既遂,乙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甲、乙成立强奸罪既遂的共犯,乙是正犯,甲是不作为方式的共犯。

(1)甲入户盗窃,被丙发现后,为强行取得财物,将丙捆绑,事实上压制了丙的反抗,并强行取得了财物,甲成立(入户)抢劫罪既遂(1分)。乙在客观上帮助了甲入户抢劫的行为,但乙主观上没有抢劫故意,故乙不成立抢劫罪

的帮助犯(1分);乙主观上具有帮助盗窃行为的故意,从法律评价上看,甲实施的抢劫行为完全符合盗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乙的行为在盗窃罪范围内主客观一致,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1分);乙事后知道甲抢劫的事实,但不能因此改变甲先前行为的性质,因为责任应与行为同时存在(1分)。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成立抢劫罪,乙成立盗窃罪(1分);甲在共犯中起了主要作用,属于主犯,而乙仅起了辅助性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分)。

(2)乙趁被害妇女丙不能反抗之际,违背其意志而强行奸淫,其行为成立强奸罪既遂(1分)。甲将丙捆绑的行为在客观上使得乙强奸了丙,但甲在捆绑丙时并无强奸故意,故该行为不成立强奸罪的共犯(1分);但甲将丙捆绑,使得丙失去了反抗的能力,甲对于丙遭遇的法益侵害危险负有阻止的义务,故甲能阻止不阻止乙强奸丙,其不作为的行为成立强奸罪既遂的共犯(1分)。甲、乙成立强奸罪既遂的共犯,但二人均对强奸事实的实现起到了主要作用,都属于主犯(1分)。

(3)甲捆绑丙,致使丙面临火灾之际无法逃生,其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至少存在条件关系(1分);但是,即使认定甲存在不作为的行为,但甲完全不可能预料到火灾的发生以及丙被烧死的事实,故甲对于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属于意外事件(1分)。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为乙的强奸行为本身并未制造也未增加丙面临火灾无法逃生的危险(1分)。

案例三

甲反对其子赵某与钱某(女)结婚,多次殴打赵某。赵某、钱某痛苦不已,深感绝望,遂相约自杀,服毒自尽。 (事实一)

甲觉得儿子自杀是前夫教育不力,心生怨恨,遂用水杯装上硫酸,前往前夫的住处。甲与前夫争吵过程中,拿着水杯,对前夫说“仗义每从屠狗辈,读书多是负心人,我要烧死你这个读书人”,同时欲拧开水杯,但因紧张而未拧开水杯,随即将水杯放在前夫家中桌上。甲与前夫继续争吵,在这过程中,甲的前夫以为杯子里是饮用水,顺手拿起水杯,拧了几次才拧开杯盖,猛喝一大口,结果将口腔严重烧伤(经鉴定属于重伤)。甲随后将前夫送往医院治疗脱险。 (事实二)

甲越想越生气,认为造成这一切的根源是前夫现在的妻子孙某,于是雇请乙杀害孙某,将孙某的照片交给乙。乙在黑暗中误将李某当作孙某开枪杀害,但子弹把正好跑步经过现场的孙某打死。 (事实三)

不久案发,甲逃跑。某晚,甲在回宾馆房间路上,发现有人跟踪自己,遂怀疑是便衣警察跟踪自己。为顺利逃跑,甲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剌向对方。刚剌了两下,甲精神疾病发作,但继续剌向对方,两天后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实四)

问:

1.关于事实一,甲的行为与赵某、钱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甲的行为如何评价?

2.关于事实二,甲的行为与其前夫的重伤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甲的行为如何评价?

3.关于事实三,甲对孙某、李某的死亡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什么?刑法理论上如何处理甲的行为?

4.关于事实四,甲对被害人的死亡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事实一,甲成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结果加重犯。甲采取暴力手段,干涉其子赵某的结婚自由,成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1分)。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引起赵某自杀具有通常性,赵某死亡结果系甲的暴力行为制造的危险的现实化,二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成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结果加重犯(1分)。不能将钱某的死亡归属于甲的暴力行为,这是钱某自陷风险导致其死亡,故甲对钱某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1分)。

2.事实二,关于甲的行为,在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

观点一认为,甲以杀人故意,事先准备硫酸意图烧死前夫,在打算拧开杯盖时(即在已经着手实行杀人行为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2分)。随后甲将装有硫酸的水杯置于桌上,在前夫拧杯盖要喝水时,甲有阻止的义务,但甲在能阻止的情况下未作任何表示,致使前夫喝下硫酸而烧伤,甲的不作为行为与前夫重伤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且甲主观上认识到前夫可能烧伤,至少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故甲存在间接故意,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2分);考虑到甲将前夫送往医院抢救这一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然后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并罚(1分)。

观点二认为,甲以杀人故意着手实行杀人行为,该行为虽未杀死前夫,但引发了前夫喝下硫酸这一正常的介入因素,这依然属于杀人行为延续的表现;甲随后自动采取了足以防止死亡结果发生的中止行为,有效防止了死亡结果

的发生,其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2分);但其杀人行为导致了前夫重伤的结果,属于”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形,按照《刑法》第24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1分)。

我坚持观点一。当甲未能拧开杯盖时,其故意杀人行为已经终了,该行为与之后被害人喝下硫酸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应当将之前的杀人行为与之后引起被害人重伤的事实分别评价,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

伤害(重伤)罪,应当数罪并罚(2分)。 (如果坚持观点二,需说明理由,言之成理即可)

3.在事实三中,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注意:要分析甲的行为,一定要先分析正犯乙的行为)

(1)乙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导致了李某和孙某的死亡,但主观上存在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一方面,针对李某的死亡,乙属于对象错误,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甲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2分)。另一方面,针对孙某的死亡,乙属于方法错误(打击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数故意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与针对李某的故意杀人罪既遂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论处;按照具体符合说,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针对李某的故意杀人罪既遂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论处(2分)。

(2)甲教唆乙杀人,乙因此实施了杀人行为,按照共犯从属性原理,应将乙杀人事实归属于甲(1分)。对于甲的主观故意及其刑事责任,应分别判断:一方面,针对孙某的死亡,无论认定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乙在客观上都实施了致使孙某死亡的违法行为,甲主观上具有教唆乙杀害孙某的故意,故甲对孙某的死亡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2分)。另一方面,针对李某的死亡,按照共犯从属性原理,在客观上也应将其归属于甲的教唆行为;但主观上甲存在方法错误,即由于乙的对象错误而导致了其他危害结果的发生,按照法定符合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与针对孙某的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属于想象竞合犯;按照具体符合说,根据甲对李某死亡的事实是否存在过失,甲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意外事件(2分)。

4.在事实四中,甲成立故意死杀人罪。

(1)根据《刑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甲明知可能剌死被害人,仍然不计后果,将刀刺向被害人,放任死亡可能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的杀人行为,甲应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2分)。

(2)对于甲杀死被害人事实的处理意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按照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甲杀死被害人时已经没有责任能力,故甲仅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1分)。

观点二认为,甲对被害人死亡结果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1分)。

我主张观点二,因为被害人的死亡依然属于甲杀人行为延续而导致的结果,最终实现了故意杀人既遂这一犯罪构成,甲主观上也具有杀人的故意,故甲应当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这与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并不矛盾(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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