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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诉解释》应如何掌握复议维持共同告

2018-05-15 18:006580人来源:瑞达法考

2018年是法考的第一年,面对困难通过的法考,很多考生在心理上就已经输掉了,没有信心。因此,要排除一切干扰,专心备考。而新《行诉解释》中对“复议维持共同告”做了相关规定,我们应如何掌握呢?下面给大家就说一下。

(1)复议维持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2)复议维持共同告,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法院要如何审查?举证责任又是如何承担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第一百三十五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3)针对“复议维持共同告”的案件中,法院如何作出裁判?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对原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可以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或者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由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

人生就是一个上上下下喜喜悲悲的过程,这样的人生才叫丰富与多姿,失败一次并不可怕,只要我们能从中找到成功的奥秘和努力的勇气。信心是基础。法考被认为是国内最难通过的资格考试之一,很多人很早就给自己设了一道“拦路虎”,在心理上就已经输掉了这场“攻坚战”。所以,考试一定要有好的心态面对。最后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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