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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排除情形

发布时间:2026-06-17 10:17

刑事诉讼法中鉴定意见排除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2、
3、对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解释的,该证据应当排除。

刑事诉讼法如何规范鉴定意见合法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若发现鉴定意见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应依法排除。
2、
3、对鉴定意见是否合法,由法庭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通知鉴定人出庭说明情况。

刑事诉讼法对非法鉴定意见的处理机制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如认为可能存在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应启动法庭调查程序。
2、
3、一旦确认鉴定意见系以非法方法取得,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必须依法排除。

常见问题

鉴定意见能否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答:不能。仅有鉴定意见而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鉴定人不出庭是否影响鉴定意见效力?

答:是。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鉴定意见被排除后是否可重新鉴定?

答:可以。若原鉴定程序违法,可依法重新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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