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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3583

服装店挂出的衣服如果没标价是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在民法中,服装店挂出未标价的衣服属于要约邀请。 根据《民法典》第473条第1款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通常,商店展示商品的行为类似商业广告和宣传,目的是吸引顾客来询问、洽谈交易。而未标价的衣服缺少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款”,不具备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能使相对人一经承诺合同就成立,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 综上,服装店挂出未标价的衣服属于要约邀请。

提问时间:2026-07-19 17:46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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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4566

为什么不是重大误解呢?重大误解需要什么条件

在民法中,本题答案选D,该情形不构成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法律行为的一种情形。根据《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19条第1款,成立重大误解需满足两个要件:第一,表意人于实施法律行为时对法律行为的内容发生了具有交易上重要性的认识错误或者表达错误;第二,表意人因该错误无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题中,希尔酒店对山水画价值有错误认识,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并非对价值的“表示错误”,不满足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所以合同有效,希尔无权撤销。 综上,该收购协议不构成重大误解,合同有效。

提问时间:2026-07-19 16:41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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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883

自始无民事权利能力,为啥4月1日后归张五

在民法中,虽然张五娩出时为死体,自始无民事权利能力,但在4月1日后画作所有权归张五是基于胎儿权益保护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本题中赵六将名画赠与胎儿张五,李四以张五名义接受赠与,赵六完成交付和登记附注为“实际权利人张五”,此时张五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接受赠与,所以名画所有权在4月1日后归张五。 综上,基于胎儿权益保护,在特定情形下胎儿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以保障其利益,因此4月1日后画作归张五。

提问时间:2026-07-19 16:0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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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6219

丙怎么可能是超级优先权呢?就是正常抵押担保物权吧

在民法中,丙对A车的抵押权属于超级优先权(超级动产抵押权)。成立“超级动产抵押权”须满足三个要件:第一,抵押财产系抵押权人出卖给抵押人的动产;第二,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系抵押人购买该抵押动产的价金债权;第三,于交付给抵押人后10日内办理完毕动产抵押权的设立登记(《民法典》第416条)。本题中,王某向丙借款30万元专项用于支付购买A车的价款,且在甲3月1日交付A车后,于3月5日办理抵押登记,满足上述要件,所以丙享有超级动产抵押权。综上,丙的抵押权是超级优先权,而非普通抵押担保物权。

提问时间:2026-07-19 16:0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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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乙构成无权处分,丙善意取得房租并办理房屋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应该对抗丙的善意取得呀

乙构成无权代理而非无权处分,乙伪造授权文件以甲的名义出售房屋,属于无权代理行为,而非以自己名义出售的无权处分,无权代理不涉及善意取得

提问时间:2026-07-19 14:57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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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096

D错在哪里?

这里答案应当有点问题,这里D的说法应当正确,因为丙享有消费者物权期待权,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优先于抵押权

提问时间:2026-07-19 14:38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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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818

忠诚协议双方自愿履行法律不管,但如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强制执行法院不会受理。

忠诚协议”虽其效力存在争议,但从本题看,甲、乙因协议约定情形离婚,乙依约要求赔偿,该请求合理应得到支持。《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本题未表明协议违背该规定。

提问时间:2026-07-19 08:46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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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案例没听明白,在担保物权相关规定中,甲是债务人,乙是债权人,甲以A车作为质押物担保债务。然后说签订的担保合同中不能直接约定假如甲债务到期未还款,直接以A车转移所有权的方式清偿债务,只能以拍卖变卖A车所得价款清偿债务。这是为什么?后面老师在讲混合担保的时候,又讲到混合担保时有的抵押物或者质押物就可以直接抵债?分不清区别

在民法中,这两种情况有所不同。 禁止流押(质)契约 担保合同中约定甲到期未还款直接以A车转移所有权清偿债务,这属于流押(质)契约,是被法律禁止的。因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价值可能高于债权额,若直接转移所有权,可能损害债务人利益,有失公平。 混合担保直接抵债 混合担保中在债务到期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抵押物或质押物可直接抵债,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意思自治的体现,且此时对担保物的价值已能合理评估,不易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 总之,禁止流押(质)契约是为避免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可能的不公平,而混合担保经协商一致的直接抵债是债务到期后的合理处分。

提问时间:2026-07-19 07:11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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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子在右

这个为什么不属于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旨在规制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行为,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呢?

在民法中,本案不属于该情况。因为此合同直接约定张某在荒山开采花岗岩销售,根据新《矿产资源法》,开采矿产资源需经过严格审批并取得矿业权等许可,而该约定涉及的开采行为本身严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该规定并非只规制合同履行行为,而是对合同内容所涉的核心权利行使资格进行限制。合同中约定无证开采的内容,使合同订立时就违背法律禁止性要求,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综上,该合同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并非单纯因履行行为违法,所以不属于“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旨在规制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行为,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

提问时间:2026-07-18 23:55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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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895

关于合同编通则解释66条,比如二审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就违约金数额举证辩论后达成一致,法院可以直接判,如果没达成一致,也可以直接判吗?直接判会不会侵犯审级利益

在民法中,虽然未提及《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6条具体内容,但类比二审法院在相关问题处理的通行规则来看:二审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就违约金数额举证辩论后即便未达成一致,法院通常也可以直接判。 从法理角度,二审法院承担审判监督职能,对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可以进行全面审查。在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举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二审直接判是履行审判职责的体现,不属于侵犯审级利益。因为当事人已在二审程序中就争议问题充分参与,保障了其合法程序权利。 综上,在已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前提下,二审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判决而不侵犯审级利益。

提问时间:2026-07-18 18:10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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