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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3583
在民法中,于某属于善意得利人,不用支付多的一份普洱的价款。 于某为善意得利人:于某受领时未发现多交1件普洱茶,主观上并不知晓多收了茶叶,符合善意的条件。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986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本案中,于某为善意得利人,且普洱茶因泥石流毁损灭失,所受利益已不存在。 综上,于某是善意得利人,不用支付多的一份普洱的价款。
提问时间:2026-05-10 16:57民法
猫了个咪
在民法中,是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提问时间:2026-05-10 11:31民法
137****2801
A的表被B偷走 → B卖给C → C把表拍卖给D,取得1万元 → A向D追回表,并补偿D 1万元,还可以主张向C请求1万元的不当得利吗?
在民法中,A可以主张向C请求1万元的不当得利。 -无权处*:B偷走A的表后卖给C,此为无权处分。C又将表拍卖给D并获利1万元,这1万元获利无合法依据。 不当得利:根据规定,当一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并使他人受损时,受损方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A为追回表补偿D 1万元,A的权益受损,C获取1万元利益与A的受损有因果关系。 综上,A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C主张1万元的不当得利返还。
提问时间:2026-05-09 22:49民法
秃头查理
在民法中,答案选BCD是合理的,虽然乙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消灭,但这并不影响其生前过错对责任分担的认定,其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 **A选项**: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自甘风险限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固有风险的文体活动”,乙是深夜翻墙去网吧打游戏死亡,不属于自甘风险,A错误。 - **B选项**:甲邀请乙外出,其先前行为使其有救助义务,甲不作为致乙死亡,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 **C选项**:依据《民法典》第1200条,学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乙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学校未履行义务致乙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 - **D选项**:《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乙明知感冒未愈仍去通宵打游戏,有过失,可减轻甲和学校责任,并非乙死后承担责任,而是生前过错影响责任分担。 综上,答案选BCD。
提问时间:2026-05-09 22:28民法
155****3583
在民法中,乙一直是无权占有该手机,未取得所有权。 从法律依据来看,《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甲作为手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乙返还。乙捡走手机属于无权占有,即便甲三年后才主张,乙也不能因时间经过取得所有权。 若甲抢回或偷回手机,此行为不合法。虽然甲是手机所有权人,但应通过合法途径如协商、诉讼等主张权利。直接抢回或偷回手机,可能会侵害乙的占有权益,乙的占有虽为无权占有,但也受一定保护。《民法典》第462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综上,乙是无权占有,甲不应通过抢或偷的方式拿回手机,而应依法解决。
提问时间:2026-05-09 21:03民法
177****0908
民事诉讼线上进行应经当事人同意,人民陪审员不属于当事人,为什么要经过他同意。C选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同学你好 目前这个问题正在和李潇潇老师沟通确认,确认后给您回复。
提问时间:2026-05-09 17:34民诉
青锋护法
应该是都可以看得,您那边显示什么?也可以电话咨询400-1660-360 ; 400 0388 360,有技术人员为您解决 可能是网络、设备、视频平台等出现问题。建议检查网络连接是否正常、设备是否能正常运行、平台是否有故障等。若问题仍未解决,可联系瑞达法考客服咨询。
提问时间:2026-05-09 15:11商经
180****9735
老师,题中开发商并不注重交易对方的身份,且仅形成双方关系,应属冒名行为,合同在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成立并生效。合同签订时并未形成三方当事人的三方结构,不存在代理的问题啊。行为人是伪称啊。
同学你好,冒名行为存在身份欺诈,因此如果乙说自己是甲,那么才成立冒名行为,这里乙谎称自己的甲的代理人,属于无权代理。
提问时间:2026-05-09 11:56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