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8606 问:
乙诈骗丙,使丙将资金汇入乙的银行卡账户。乙向甲告知真相,让甲到银行柜台取走该现金(或者让甲在 ATM机取走该现金)。乙对丙构成诈骗罪既递。第一,多数说认为,甲对银行构成诈骗罪(或盗窃罪),同时构成拖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想象竟合,择一重罪论处。第二,少数说认为,甲不构成诈骗罪,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少数说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是什么?卡是乙的,又不是甲的。如果是甲的还有取款权限。 不构成诈骗罪应该是要有取款权限。卡不是甲的,甲又没有取款权限
提问时间:2026-09-23 22:19 刑法 #侵犯财产罪
刑法梅梅老师 答:
少数说与多数说的核心分歧在于是否承认银行是财产犯罪的被害人:少数说认为资金损失已由上游诈骗的被害人丙承担,银行无实际损失,无需再对银行认定财产犯罪;多数说则认为存款现金由银行占有,无权取款行为侵犯了银行对现金的占有,故同时成立财产犯罪。 少数说基于银行无实质财产损失的立场,排除诈骗罪的成立,仅认定甲的取款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最终仅以该罪论处。
2026-09-24 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