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400-1660-360 | 400 0388 360

 | APP下载 | 全国分校 | 题库

搜 索
首页 师资团队 公开课 配套图书 面授班 瑞达e学总部网校 学习中心 加盟分校 政企培训 图书发行部 最新资讯 考前密押
瑞达法考_问答中心_学员疑问解答平台
首页 > 问答列表 > 问答详情

迎 问:

借新贷还旧贷,告知义务为什么是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债权人也有可能不知道贷款用途。或者即使知道,签订担保合同时担保人也应当算是知情了,为什么还要加重债权人义务,而不是债务人告知义务。如果更换债权人,从新债权人处借新贷还旧债权人的旧贷,新债权人知情的,也有告知义务吗

提问时间:2026-09-24 16:48 民法 #民法

答案

民法米老师 答:

在民法中,借新还旧的告知义务主体为债权人系基于担保从属性、风险控制逻辑及现行法规定,具体解析如下: 一、义务主体为债权人的核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6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1. 风险控制逻辑:债权人是担保合同的相对方,直接掌握新贷用途信息,由其负担告知义务成本最低;债务人天然具有隐瞒高风险借款用途的动机,若将义务分配给债务人,担保人的知情权更难获得保障。 2.担保意思真实要求:借新还旧本质是用新贷担保清偿旧贷,会显著提升担保人的风险,若债权人未告知,担保人的担保意思不包含该高风险事项,担保合同违背其真实意思。债权人是否知情不影响义务承担:若债权人不知道借新还旧事实,则不适用该条规则,按普通担保处理。 二、跨债权人借新还旧的告知义务 更换债权人的,若新债权人明知借款用途为偿还其他债权人的旧贷,仍需向新贷担保人履行告知义务。该情形下同样存在担保人风险提升的问题,参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范意旨,未告知的,新贷担保人有权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

2026-09-24 17:31

返回
顶部
在线
咨询
意见
反馈
扫描
关注
扫码关注瑞达微博

扫一扫,关注我们

瑞达法考吉祥物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