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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二)

2018-08-28 18:001478人来源:瑞达法考

案例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有效发挥庭审实质功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为抓手,完善出庭案件范围、操作规程、保障措施和司法协同机制,实现证人、鉴定人出庭常态化、规范化,有效提升庭审实质化水平,有力推进了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地见效。改革以来,北京一中法院审理的158件故意杀人、伤害致死及重大毒品类一审刑事案件中,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62人次,其中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39人次,出庭作证警察占全部证人、鉴定人的62.9%,。

一是力促共识,协同推动。该院积极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就证人、鉴定人出庭问题达成共识,建立协同推动机制。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共同会签《关于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会议纪要》,明确刑事案件中存在“有警察目击存有争议的犯罪事实”“侦查笔录存有争议需要警察陈述侦查过程”“量刑情节需要警察陈述被告人到案过程及有关情况”“鉴定意见存有争议需要鉴定人说明鉴定过程和依据”“涉嫌非法证据排除需要讯问警察说明情况”等情形的,关键警察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共同明确了关键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启动、协调、流程、保护等一系列程序性规范,为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细化规范,严格操作。该院研究制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规范》,对审判实践形成规范指引。首先,细化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和范围,明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存有异议及对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的认定标准。第二,明确申请和审核主体。申请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应由控辩双方按规定程序提出,由法院审查决定。警察证人、鉴定人确有必要出庭的,法院也可自行决定。第三,明确出庭操作程序,由法院签发《协助通知警察出庭函》,由公安协助落实。如果警察证人、鉴定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的,由公安机关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第四,明确出庭规则,法院、检察院可在庭审前为出庭作证的关键证人、鉴定人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引;庭审中关键证人、鉴定人依法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除涉及国家秘密、侦查秘密的,必须如实回答控辩双方以及合议庭的发问。

三是尊重权利,强化保障。该院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尊重和保护各项合法权利。第一,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一方面对庭审所需的数字化大法庭及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所需的隔离区进行信息化改造,实现音视频信息的高清采集与实时传输。另一方面,为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设置专门的遮挡屏,防止暴露其身份信息、面貌特征,并且安排专人使用专用通道负责将出庭关键证人、鉴定人接送出法院,在物理上隔绝关键证人、鉴定人与被告人及家属的接触可能性。第二,会同公安、检察部门完善协同保障机制。对证人、鉴定人提出保护申请或检察院提出保护建议的,由法院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公安机关及时采取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四是增强协作,长效运行。为建立证人、鉴定人出庭的长效机制,提升公检法三方司法协同的能力和水平,该院与公安、检察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刑事司法机关之间沟通、交流、协调机制的会议纪要》等工作规范,创新了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多项司法协同联动机制。第一,明确公检法三机关定期就办案中存在的普遍性、突出性、类型性问题召开座谈会或举办联合教育培训。第二,针对个案中存在的证人、鉴定人出庭或侦查取证问题,法院可以发送司法建议、检察机关发送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及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接收、调查和回函工作。第三,探索建立了控辩审三方互评工作机制。制定并发放《法官、检察官、律师刑事诉讼行为规范化评价表》,对参与具体案件审理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开展互评工作,提升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关键程序和环节的规范化水平。

案例2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打造“孵化器”式团队 “以老带新”形成整体合力

审判团队建设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关键一环。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紧扣基层队伍实际,创新改革思路,以“孵化器培育优秀法官”为指引,在民商事审判领域构建了“孵化器”式审判团队模式,将培育优秀法官与激发团队效能有效融合,确保司法责任制扎实有效落地。

一是以法官为中心,构建“孵化”团队。在院庭长行权模式改变的背景下,充分考量入额法官“U型”年龄结构、司法能力不均衡、带团队抓管理经验不足等因素,根据法官审判经验、业务专长、管理能力等特点,按照人案匹配原则,组建了19个“孵化器”式审判团队。即由1名资深法官带领1-2名审判经验相对较少的法官,与若干法官助理、审判辅助人员组成审判团队。通过团队内常态化、组织化、自觉化的协作配合与业务交流,切实发挥以强带弱、优势互补的团队孵化、培育作用,最大化激发团队效能。

二是以“平权”“引领”为基点,设计“孵化”规则。团队内员额法官权责平等,团队负责人重点发挥在团队管理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负责协调办案进度、召集法官会议、组织业务培训、统筹辅助性工作等,确保团队整体提质增效。在案件分配方面,以“随机分案为主”,案件从立案庭直接分到员额法官,搭建公平公开竞争平台;在结案管理方面,团队负责人把控结案总量和进度,灵活调度个体“变量”,实现团队内部案件均衡分配,突出团队作战优势;在绩效考核方面,以团队为单位,法官评价与团队工作完成直接挂钩,增强法官的团队使命感、责任感。

三是以机制为保障,激发“孵化”功能。以“人”为本,建立裁判文书互评、重大复杂案件评议、长期未结案件均衡调配机制,通过集体研讨、互相评议取长补短、共同进步;以“案”为基,明确团队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均由团队负责人直接负责,实质参与案件的“审、议、决、责”,充分发挥其审判业务过硬的优势特长;以“权”为准,改变庭长行权方式,监督所有案件程序运行,把控好重大敏感案件,团队内有实体争议的问题通过法官会议解决,做到放权不放任;以“表”为鉴,制定案件指标类、团队事务类和审判管理类三类表格供团队成员对照实施,团队负责人定期提醒、检查,作为考核评价基础,督促团队成员自我管理。

四是以“四化”为牵引,培育“孵化”成果。第一,推动团队“专业化”,通过相对固定的审判资源配置、案由相对接近的案件审理,实现法官“审有所专,案有所精”,推出精品庭审、精品案件、精品文书,培育专家型法官。第二,实行类案审理“规范化”,通过团队内部的研讨交流,规范文书制作、统一裁判标准、创新工作方法,实现类案的统一审理思路和要点,保障案件质量。第三,促进法官能力提升“均衡化”,通过对案件数量和类型在团队法官之间的合理调配,实行 “总量包干、基数保底、类型兼顾”,系统性提升团队法官的办案能力。第四,实施审判事务“集约化”,通过灵活调度人力资源,集约团队内部送达、保全、证据交换等辅助工作,促进法官专注审判核心事务。

该院团队组建当月,在人员总量不变、不加班的情况下,19个“孵化器”团队均超额完成既定结案任务,共审结民商事案件1316件,占全院54个民商事审判团队结案总数的41.7%,占全院同期民商事结案总数的35.2%,做到了当月组队、当月下任务、当月见成效。团队运行三个月来,共审结民商事案件3201件,占全院54个民商事审判团队结案总数的40.5%,占全院同期民商事结案总数的37.2%。整体上,团队运行稳健、态势向好,改革效能逐步释放,实现了“1+1>2”的效果。

案例3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依靠地方党委支持 推动司法人员分流安置

加强司法职业保障、释放改革红利、稳定干警队伍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深入推进的目标要求和重要内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在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过程中,充分依靠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积极争取改革政策保障,妥善分流安置人员,确保法院人心齐、队伍稳,有效保障了队伍稳定,激发了改革活力。改革推行两年以来,房山法院有117名法官入额,增补审判辅助人员105名,审判力量进一步增强,审判质效有效提升。

一、把好“三关”,筑牢队伍稳定基础

为确保司法改革平稳推进,该院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创造稳定和谐的改革内外部环境。

一是预先研判,把好人员分析“基础关”。设立“在线问卷系统”和“全院人员信息库”两大电子平台,对全院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全面掌握干警思想动态,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奠定基础。二是主动介入,筑牢稳定队伍“责任关”。制定《房山法院司法改革思想政治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院长、主管副院长、政治处主任、庭长 “四级稳控责任体系”,开展多层次、递进式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三必谈”,即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必谈、主管领导与中层干部必谈、支部书记与部门干警必谈,谈心谈话495人次。三是多方协调,夯实改革政策“保障关”。为创造有利于改革推进的外部环境,房山法院主动向区党委、人大报告改革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指导,主动向区委政法委、区改革办报告改革进展,沟通反馈信息。在区党委统筹下,建立了司法改革沟通协调机制,协调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解决了部分人员分流安置、职级职务晋升、信息化建设及社会服务购买资金支持等方面的问题,为推进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二、“多渠道分流”,稳妥安置未入额人员

该院在人员分流安置等方面积极拓展工作思路,综合采取入额、转岗、交流、晋升等方式,细化全员安置措施,方案到人、到岗,实现多渠道分流和稳妥过渡。

一是立足不同群体需求,打通职业发展通道。针对73名未入额法官主要集中在“哑铃型”队伍结构的两端、年龄差距大、职业发展需求差异大的情况,房山法院采取不同模式转岗安置。首先,用足政策,解决未入额老法官职级待遇问题。对年龄偏大、不适宜从事一线审判工作的老法官,转入审判管理、诉讼服务、综合行政部门等岗位,并在晋级晋职中予以优先考虑,先后为16名50岁以上的未入额法官解决了副处级待遇;在区委、区政府的有力支持下,设立正处级专职工会主席一名,增加了处级领导职数。其次,规划路径,健全青年法官“梯队化”养成机制。针对未入额青年法官和法官助理规划成长路径,设置初级、中级、高级法官助理岗位,制定《法官助理进阶培养方案》,根据业绩考核和能力测评结果逐级晋升,建立从高级法官助理中遴选入额法官的机制,明确法官养成路径,稳定法官助理队伍。

二是加大干部培养力度,拓展职业发展空间。一方面,调动内部活力,积极推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改革以来,分别择优任命 10名中层正职干部,启动中层副职竞争上岗,选拔了13名中层副职干部,其中11人为综合部门未入额法官,优化了干部队伍结构,调动了未入额人员积极性。另一方面,畅通外部渠道,健全法院与其他党政机关、高校双向交流机制,通过“走出去、引进来”拓宽干部成长平台。改革以来,一名未入额院领导当选房山区副区长,一名中层干部经市委组织部选派援疆,任新疆和田中级法院副院长,一名干部先后调任区委政法委办公室主任、辖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畅通了干部交流培养渠道。

三、全程统筹,推动晋职晋级工作

结合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展,房山法院畅通区党委、区人大、区委政法委、区委组织部四条主渠道,积极酝酿、严格考察、全程跟进、紧密配合,推动建立常态化、梯次化、规范化的人员晋升机制。近两年来,共完成146名干警的职级职务晋升工作,其中晋升法律职务70人,行政领导职务52人,行政非领导职务24人,正处级7人,副处级26人,正科级38人,副科级6人。

一是整体谋划,压茬推进。结合人员队伍动态情况制定年度晋升工作计划,建立覆盖领导与非领导、副科至正处岗位的全方位晋升方案,在遵循干部晋升工作规律的基础上,形成了梯次推进、循序渐进的晋升工作模式,增强了干警干事创业信心。二是抓住节点,畅通渠道。把握干部晋升的审批流程和环节,抓好关键节点,主动积极作为,加强同党委、人大的工作汇报和沟通交流,特别是在组织部门的酝酿、考察阶段做到精准配合,配合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程,争取绿色审批通道,形成良性沟通、各方支持的良好外部环境,在严格遵守干部选任标准和程序的基础上,实现审批流程提速。三是精准核算,动态管理。干部人事部门认真做好职级职数核算基础性工作,根据每月的人员变动情况实现职数动态管理,对职数空间进行合理配置并确定晋升额度,在晋升工作安排上兼顾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的双重需求,避免出现“突击提拔”和职数用尽的现象,通过精准化的职数管理提升了晋升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案例4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推进综合配套机制改革 增强审判团队改革效能

司法改革全面推动以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通过强化繁简分流、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探索要素式审判方式改革、尝试辅助事务外包等综合配套机制改革,盘活用足现有力量,实现了审判团队的扁平化管理、常态化运行、科学化考核,在最大限度释放团队潜能的同时,确保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一、以差异管理为指导,推进审判团队组建运行科学化

一是根据案件难易程度,确定多元化团队组建模式。在对各业务庭案件数量、难易程度、人员结构进行深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以现有部门和人员为基础,以审判效率和专业为主要考量要素,组建差异化审判团队40个。其中,在立案庭组建“1+1”的速裁团队,推动小额诉讼程序“简案快审”;在刑事审判庭组建“1+2+1”审判团队、在家事审判庭组建“1+1+1”团队,促进“类案精审”。同时,组建 “1+1+ ”团队,将书记员同时编入N个团队,在简单辅助性事务上共享书记员资源。在团队人员配备上,根据办案时间和数量将法官助理分为高级助理和初级助理,根据员额法官资历和承办案件类型,进行合理搭配。

二是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弱化审判庭对团队的影响。通过内设机构改革,将原22个内设机构减至13个,将民一、民二、执一、执二等一些业务类型相近、人员匹配性高、紧密协同性好、存在业绩竞争的部门合并。审判庭设置更多地侧重流程监管督促,审判团队的人员由院里统筹调整,审判案件的种类、数量由审判管理部门动态调整,使法院扁平化管理成为现实。

三是以院庭长办案为推动,强化审判团队主体地位。院庭长全部编入审判团队,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在省高院规定的办案数量基础上提高正、副庭长办案指标,要求庭长个人承办(而非参审)案件数量达到本庭平均收案数60%,副庭长达到90%。2017年以来,院庭长审结案件占全部案件的44.52%。

四是以个性化的业绩考评,调动审判团队成员积极性。将审判团队作为整体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办法以近三年的办案数量为基础设定目标值,综合考虑团队人数、审判职务等因素,为员额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分别设定对应系数。系数设定充分体现差异化,如员额法官办案系数设定为1,高级助理和初级助理分别为0.6、0.3,在编和聘任制书记员分别为0.2、0.1,兼职内勤的系数减半,服务多个团队的系数均分,能够承办执行实施事项的书记员为0.8。部门上一年度结案数除以部门人员系数总和,再乘以团队人员系数之和,即为该审判团队年度结案数量目标值。在此基础上,综合考量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及司法标准化落实情况最终确定考核成绩。在绩效奖金发放上,按照案件受理情况将刑事、传统民商事、速裁、家事、执行团队作为一线审判部门,将立案、审判监督、审判综合部门办案团队作为二线审判部门,差异化设定考核满分值和加减分项,适当拉开档次,使考核标准向一线团队倾斜,激发工作热情。

二、以要素式审判为探索,推进审判团队办案高效化

一是要素提炼去冗。针对特定类型案件提炼表格式审判要素。比如针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从房屋情况、买卖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变更解除情况等方面提炼要素43个;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从合同形式、费用给付、装修装饰、转租约定等方面提炼要素24个。让法官助理通过运用《要素表》,提高庭前准备工作质量,通过庭前会议明确诉辩方向。

二是审理过程减负。法官在庭审时对照《要素表》提炼争议焦点,围绕要素展开审理,有效节省开庭时间,减轻工作量。此外,通过信息化等方式识别要素填写,一键生成判决书初稿,减轻团队工作负担。

三是类案审理加速。加大刑事认罪认罚和行政速裁探索,刑事速裁案件平均庭审时间10分钟,平均审限7天,最快仅2天,且没有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行政简易案件平均审限19天,与往年同类型案件相比减少72天。此外,结合法官员额制改革,建立相对固定、特色鲜明的家事、交通事故、劳动争议、金融纠纷等审判团队,做到类案同审、多案连审。

三、以辅助事务外包为依托,推进审判团队办案专业化

一是创新电话送达举措。率先启用“电话录音+公证”送达系统,通过电话告知开庭时间及地点、举证期限、领取诉讼文书等事项,通话内容全程录音,自动保存在公证机关存储平台,具有法律认可的证据效力。该系统启用以来,一次性送达成功率达77%,审判团队工作量减少30%,送达成本下降55%,让数据多跑路、法官及当事人少跑腿的目标初步实现。

二是探索诉前约定送达。制定《送达地址约定协议(条款)》模板,通过座谈、司法建议等方式,促使金融机构采用该协议模板,在其金融借款等业务开展中进行送达地址诉前约定,解决了大量金融案件“送达难”问题。

三是辅助事项集中办理。针对案件类型化突出,审判团队外出调查的对象、内容、路线等相对集中和重合的特点,将辅助性事务实行专门组织、集中办理,最大限度减少重复劳动,实现“1+1>2”。通过辅助性事务科学分流再集中,调查团队“一趟车,多办事”,缩短了总体调查时间,进一步为团队减负。

四是服务外包扩大应用。在实行电子档案和电子卷宗的录入扫描工作集中外包的基础上,尝试将涉及审判执行工作的摄影、录像、影像留存归档,音像短片、演示文稿制作及内部控制建设等事项进行市场化外包,进一步释放人力资源,提升司法效能。

案例5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 创新监督管理新模式

沧州中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积极探索保证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审判监督管理权规范行使的有效途径,推行以“四类”案件为切入点的院庭长事中监督管理新模式,强化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到位不越位”。

一是建立公示平台,推行阳光监督。将院庭长对个案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并要求以在工作平台上公开为前提,不进行公开标注的,不得进行个案监督,承办法官可以拒绝监督。该院利用多媒体平台,将2017年以来新收案件全部在大屏上滚动播出,立案庭在审查立案阶段甄别出需要院庭长监督的案件,通过在案件信息中标注、公示,提醒院庭长监督。承办法官收到案卷后,需要对案件进行再次甄别,对属于需要院庭长进行监督的案件,报审判管理部门在法院工作平台上进行标注、公示,提请院庭长监督。承办法官没有主动甄别出所办案件属于需要提请监督的,或甄别出未积极报请院庭长监督的,院庭长发现后,有权要求在法院工作平台上标注、公示,承办法官须按办案节点向院庭长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自2017年8月1日开始,该院立案庭提请标注监督6件,承办法官提请标注监督11件,院庭长提请标注监督37件,在提请监督的案件中,行政案件12件、刑事案件4件、民事案件25件、执行11件。

二是明确案件类型,严控监管范围。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对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或法官遇到干预过问情形的“四类”案件,进一步细化具体情形,明确并限定了院庭长可以进行个案监督的范围。

三是强化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方式。该院着力解决司法改革后院庭长不愿监督和管理弱化的问题,要求院庭长对于被标注、公示提请监督的案件,必须听取承办法官汇报案情,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实时监督。因院庭长怠于行使或不正当行使审判监督权或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责任。同时,为了防止院庭长监督管理权的滥用,明确规定了院庭长对“四类”案件进行监督管理的方式,院庭长对于提请监督的案件,如果对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可以按程序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或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院庭长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内容,必须在案卷中和办公平台上全程留痕,并经审判管理部门在法院工作平台上进行公示,实现阳光监督。

案例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规范初任法官遴选 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法官遴选工作关涉每位法官助理的切身利益,更事关法官队伍的长远发展。上海高院积极建立常态化的法官遴选机制,确立了“顶层设计、科学规划、规范实施”的工作思路,积极推动制度创新,科学开展遴选考核,首次从法官助理中遴选法官工作有序开展。

一、以三个坚持为导向,抓好遴选工作顶层设计

上海高院狠抓遴选工作顶层设计,以三个坚持为导向,自上而下有序推进。一是坚持符合法官职业特点。在遴选方案的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考试程序,考察法官岗位应当具备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写作、庭审驾驭等基本能力,确保选拔出来的法官能够胜任法官岗位的基本要求。二是坚持业绩导向和能力导向。初任法官遴选坚持业绩导向和能力导向,采用业绩考核和能力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做到层层筛选,竞争择优,把最优秀的人才选拔为法官。三是坚持向基层倾斜。根据中央《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规定,通过遴选的法官助理,应到基层法院任初任法官。上海法院通过遴选的法官助理,一律到基层法院任初任法官,切实为基层法院补充审判力量,为建立新型办案机制、应对人案矛盾、落实司法责任制提供政策保障。

二、规划科学的员额使用路径,实现法官队伍可持续发展

上海法院对员额的使用进行科学规划、全市统筹,避免“一步到位”用尽员额。一是确立“新老统筹”的规划,为新法官遴选预留员额空间。改革初,通过对现有编制和未来空编的合理规划,改革前已有的8993个编制产生的员额主要用于法官入额,改革后新拨付的编制产生的员额和每年员额法官退休空出员额,主要用于从法官助理中遴选法官,实现“新老统筹”,从制度上为新法官遴选“预留空间”。二是采用分期分批的方式遴选,确保改革红利持续释放。在员额使用上,根据各院实际情况和员额空缺,兼顾历年各批次初任法官遴选计划,进行统筹安排。2017年遴选完成后,员额法官预计达到总编制的31%,2018年预计达到总编制32%,2019年预计达到总编制33%。按此计划,每年至少有150个左右员额用于法官遴选,保证逐年初任法官遴选入额率基本稳定,确保队伍不断档,发展有后劲。

三、构建初任法官选拔制度,提升法官队伍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上海法院确立“党管干部、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全市统筹”四项遴选原则,构建了初任法官选拔制度。一是形成了竞争择优、全市统筹的遴选方案。全市员额统筹安排,遴选工作在统一平台上、以统一标准进行。对所有参加选拔的法官助理通过业绩考核、笔试、庭审面试等方式进行全面考察,遴选标准严于审判员、助审员入额。二是确定了初任法官遴选程序步骤。初任法官遴选程序与法官入额遴选程序基本一致,主要考虑到现有法官入额程序已有较大熟悉度和接受度,有利于政策衔接,具体包括本人申请与承诺、基本条件审查、业绩考核、遴选考试、遴选委遴选、高院党组审议等环节。每个环节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个环节。三是明确了初任法官准入门槛和选拔条件。参加初任法官遴选,应符合《法官法》的基本规定,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同时根据不同学历分别满足5-7年的最低任职年限要求。规定了四类不能参加遴选和一类暂缓参加遴选的情形。在本次遴选中,上海三级法院符合基本条件的法官助理共314人,自愿报名且通过资格审核的有296人,有18人未通过基本条件审核。

四、开创初任法官遴选新模式,确保高素质人才进入法官队伍

上海高院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创建初任法官遴选新模式,确保高素质人才进入法官队伍。一是建立了主客观相结合的业绩考核方式。法官助理业绩考核分为工作评价和业务考核。工作评价包括指导法官评价和部门评价,这是主观考核。业务考核重点考察与法官岗位相匹配的工作业绩,这是客观考核。根据前期摸底情况,2017年度法官助理业绩考核标准定为参与办理案件数量达到同期部门法官人均结案数的30%,撰写调研文章至少1篇。二是建立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考试方式。遴选考试内容包括法学理论考试、文书撰写考试、庭审面试三部分。法学理论考试,采用书面、闭卷、集中考试的形式,重点考察法官助理的法学理论基础和案例分析能力;文书撰写考试,试题采用“微型卷宗”,考生需撰写一篇完整判决书,重点考察文书制作的规范性和熟练度;面试采用模拟开庭面试,重点考察对审判程序的熟练度、规范性以及驾驭能力。三是在全国首创庭审面试方式。上海高院首创庭审面试,用于检验法官助理是否具备一定的庭审能力。庭审面试分模拟庭审和现场问答两个环节,重点考察法官助理庭审程序掌握、争议焦点归纳、突发情况应对等能力,真实反映出考生是否符合初任法官的选拔要求。

案例7

上海铁路运输人民法院

以创新思维构建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配套机制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自2016年7月1日起集中管辖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四区的一审行政案件。改革试点一年来,该院创新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配套机制,实现了审判效率与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行政诉讼惯有的“三高一低”局面,反转呈现“上诉率低、申诉率低、信访投诉率低、服判息诉率高”的“三低一高”新态势,行政诉讼生态不断改善。

第一,探索建立行政诉讼诉前调解和简案快审机制。一是在全市率先探索建立行政诉讼诉前调解机制,组建了一支由律师、专家学者、退休法官等专业人员组成的特邀调解员队伍,依法在当事人自愿前提下开展诉前调解,自2016年10月底诉前调解机制运作一年来,经当事人同意进入诉前调解的行政纠纷共665件,占全院同期行政收案数的46.43%。经诉前调解,当事人撤诉或不再起诉75件,诉前纠纷化解率11.28%,平均调解天数约22天,无当事人投诉。二是探索行政案件简案快审机制,将不服交通违章处罚等部分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纳入简案快审范围,明确办案流程节点,推进诉调对接等多元纠纷解决平台功能的拓展和衔接,努力实现纠纷的“一站式”解决。

第二,探索构建与跨区划管辖相适应的便利诉讼机制。一是积极开展巡回审判,针对集中管辖案件当事人跨区诉讼的客观实际,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划诉讼便利机制,如研发便携式巡回审判装备,开展巡回审判。二是积极探索手机APP“e调解”等信息平台构建,优化升级诉讼便民服务。以“智慧法院”“数字法院”建设工程为依托,远程实现人民调解员与异地当事人的视频连线、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三是探索推进网上立案以及“随机分案、排期开庭”。推进网上立案、送达、阅卷等智能化便民诉讼服务,探索随机分案机制,由立案庭直接确定承办法官,并尝试在政府信息公开、征收补偿协议等案件中,由立案庭直接确定开庭时间,确保司法的公正高效。四是建设行政审判司法大数据库,专项研发行政案件司法大数据分析系统和跨区划审判智能辅助系统,提供类案推送、检索查询等大数据支持,提升审判管理专业化水平。

第三,探索与地方党委政府建立统一的跨区划良性联动机制。针对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分离的实际,与地方党委政府建立了包括联动工作组织、信息共享互通、安全风险防范等统一工作联动平台,强化各方配合协作,形成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确保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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