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益面临现实危险
①法益范围:包括国家、公共法益与他人、本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法益。
②危险来源:自然力量,动物侵袭,危害行为,饥饿、疾病等特殊情况。
③危险的限定: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④危险的现实性。如果客观上不存在现实危险,但行为人错误地认为存在现实的危险,进而实施避险行为的,是假想避险,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但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2
危险正在发生
如果在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消除的情况下实施避险行为的,属于避险不适时,可能成立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等。
3
必须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
①不得已:对于正在发生危险,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排除危险,只能损害另一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
②损害另一法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法益(包括不法侵害人的其他合法利益以及国家利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4
避险意识
避险意识包括避险认识和避险意志。
偶然避险(没有避险意识,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侵害行为符合紧急避险客观条件),与偶然防卫的处理原则相同:按照行为无价值论,偶然防卫属于违法行为,成立故意或者过失犯罪;按照结果无价值论,偶然避险不成立犯罪,甚至属于紧急避险。
5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但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
①保护的利益大于损害的利益也有可能超过必要限度。
②就财产法益等而言,不得已损害同等法益的,也不一定超过了必要限度。
③就生命法益而言,牺牲某人保护他人生命的行为,通常具有违法性,无辜的第三者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在符合紧急避险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只能认为避险者没有责任,属于超法规的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但是,只有当某人承诺牺牲自己,或者唯有某人处于被牺牲者的地位等时,才能将牺牲其生命保护其他人的生命的行为认定为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
例:甲、乙落水,同时抓住一块木板,但该木板只能承重一人。甲为了自己活命而将乙打开,导致乙溺水而亡。甲将乙打开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乙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但甲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属于超法律的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
对于避险过当的,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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