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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

发布时间:2026-07-24 11:02

刑事诉讼法对被取保候审人义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时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
3、传讯时及时到案;
4、不得干扰证人作证或毁灭、伪造证据;
5、不得串供。

刑事诉讼法对违反规定的处理

若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上述规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措施:
1、已交纳保证金的,可没收部分或全部;
2、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
3、必要时可改为监视居住或予以逮捕;
4、对违反规定需逮捕的,可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期限与保障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间不得中断案件侦查、起诉和审理。
1、如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应立即解除;
2、被取保候审人未违反规定的,期满后凭通知领取退还保证金;
3、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得变相限制人身自由。

常见问题

被取保候审人能否出国?

答:不能,除非经执行机关批准。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会怎样?

答:可能被没收保证金、变更强制措施,甚至逮捕。

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可以工作?

答:可以,但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或从事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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