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400-1660-360 | 400 0388 360

 | APP下载 | 全国分校 | 题库

搜 索
首页 师资团队 公开课 配套图书 面授班 瑞达e学总部网校 学习中心 加盟分校 政企培训 图书发行部 最新资讯

哪些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发布时间:2026-06-17 10:18

刑法规定哪些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如何确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相同,同时执行。
2、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有哪些特殊情形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1、对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但未明确禁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法院可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体现预防再犯需要。

常见问题

哪些人可能被剥夺政治权利?

答:危害国家安全、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剥夺政治权利是否适用于所有重罪?

答:不是,仅对特定类型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暴力犯罪)依法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能否单独适用?

答:可以,例如对外国人犯罪可独立适用驱逐出境,也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瑞达法考吉祥物 关闭
返回
顶部
在线
咨询
意见
反馈
扫描
关注
扫码关注瑞达微博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