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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瑞*******9105 问:

如果一个考生已公示,但录取单位认为考生心理条件有问题,要求延缓或不予录用。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如果属于,属于哪一类,谁为被告,被告如何胜诉。

提问时间:2026-08-09 17:20 行政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答案

行政法张老师 答:

该情况属于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当考生认为录取单位要求延缓或不予录用的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符合行政诉讼的定义。 2.此情况考生可请求法院撤销录取单位延缓或不予录用的决定。 3.被告为作出延缓或不予录用决定的录取单位,因为它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 4.被告若要胜诉,需证明其作出决定有充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比如,需提供对考生心理条件进行专业评估的报告等证据,证明考生心理条件确实不符合录用要求,且该心理条件要求是有明确法律、政策或招录公告等作为依据的。

2026-08-10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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