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9269 问:
C选项绝对错误,不存在“一审普通管辖错误二审可移送,仅专属管辖例外”规则 1. 应诉管辖核心规则: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到庭应诉答辩,一审法院直接成立应诉管辖,原本管辖权欠缺的瑕疵直接永久性治愈。 哪怕一审违反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只要当事人一审应诉答辩、未提管辖异议,二审一律不得移送管辖。 2. 专属管辖也不例外:专属管辖属于强制性规定,但管辖异议依旧受答辩期期间限制,逾期未提异议,视为当事人放弃管辖抗辩权,二审无权事后纠错移送。 3. 本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即便属于专属管辖范畴,双方一审全程应诉、未提管辖异议,管辖瑕疵已经自愈,二审法院不得移送,C选项表述完全违法。
提问时间:2026-06-24 11:06 民诉 #第二审程序
于老师 答:
同学您好:您的理解有偏差。应诉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违反专属管辖的,应撤销原裁判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具体法律依据如下:《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026-06-24 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