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3583 问:
杨某向于某出卖10件普洱茶,价款100万元。杨某多交了1件,于某受领时并未发现多交1件,将茶叶放于仓库。交货过程中,杨某的手提电脑遗落,于某偷偷将电脑也放于仓库角落。次日,发生泥石流,普洱茶和电脑全部毁损灭失。对于普洱茶,杨某是否属于善意得利人?检查属于不真正义务,是买受人对自己的义务,违反的后果是自己权利的减损,而不是对他人所负义务,是否应当认为杨某是善意的,进而不用支付多的一份普洱的价款?
提问时间:2026-05-10 16:57 民法 #合同法 #债法总则
民法王老师 答:
在民法中,于某属于善意得利人,不用支付多的一份普洱的价款。 于某为善意得利人:于某受领时未发现多交1件普洱茶,主观上并不知晓多收了茶叶,符合善意的条件。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986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本案中,于某为善意得利人,且普洱茶因泥石流毁损灭失,所受利益已不存在。 综上,于某是善意得利人,不用支付多的一份普洱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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