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400-1660-360 | 400 0388 360

 | APP下载 | 全国分校 | 题库

搜 索
首页 师资团队 公开课 配套图书 面授班 瑞达e学总部网校 学习中心 加盟分校 政企培训 最新资讯
瑞达法考_问答中心_学员疑问解答平台
首页 > 问答列表 > 问答详情

155****3583 问:

甲的手机,被乙捡走了,甲碍于情分没有提。三年后 甲乙交恶 甲才提出要乙返还,被乙拒绝(行使抗辩权)。不过这个时候 乙还是没有取得手机所有权——所以乙是一直只是占有吗?那如果甲抢回手机or偷回手机 是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

提问时间:2026-05-09 21:03 民法 #物权法

答案

民法王老师 答:

在民法中,乙一直是无权占有该手机,未取得所有权。 从法律依据来看,《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甲作为手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乙返还。乙捡走手机属于无权占有,即便甲三年后才主张,乙也不能因时间经过取得所有权。 若甲抢回或偷回手机,此行为不合法。虽然甲是手机所有权人,但应通过合法途径如协商、诉讼等主张权利。直接抢回或偷回手机,可能会侵害乙的占有权益,乙的占有虽为无权占有,但也受一定保护。《民法典》第462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综上,乙是无权占有,甲不应通过抢或偷的方式拿回手机,而应依法解决。

2026-05-10 09:12

返回
顶部
在线
咨询
意见
反馈
扫描
关注
扫码关注瑞达微博

扫一扫,关注我们

瑞达法考吉祥物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