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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972 问:

拿本题做假设:甲分别向乙、丙借款200万,共计400万债务。甲以其价值300万的A房屋先后为乙、丙办理抵押。后甲又将A房屋出卖给乙。届期甲无力偿还对乙、丙的债务,乙、丙的对A房屋的抵押权均未消灭,对价值300万的A房屋行使抵押权,乙获尝200万,丙获尝100万。丙100万未能获尝损失了100万,但乙300万的房子没了,原本优先受偿的乙现在直接损失了300万,这种情况该怎么理解?

提问时间:2026-02-03 16:45 民法 #物权法 #物权法 #物权法

答案

民法米老师 答:

学员您好:(1)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因此乙优先于丙受偿,未受偿部分丙可以选择让甲继续承担,待之后有财产了继续还。(2)乙作为买受人,需要承担交易风险,其损失本质是自己的交易选择。明知/应该知道房子之后会被行使抵押权而继续购买,自己承担该风险。

2026-02-03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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