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越来越热,很多小伙伴表示学起来很焦虑,有的同学表示一边学一边忘记,着急做题导致错误率很高。还有的同学在等待老钟的民法课程。
在《民法典》颁布之后钟老师在修改民法精讲的讲义,因为内容比较多,钟老师对书稿也是精雕细刻,课程要稍微推迟几天。原定6月10号的民法直播课程延后几天~
在钟老师直播课程开始之前,想要提前复习民法的小伙伴可以跟着瑞瑞预习一下民法的重要知识点。
好意施惠关系&婚约
好意施惠关系
(1)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2)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代为购买零食(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间无法律关系);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⑦随份子钱、微信发红包等。
(3)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效果:
①不产生合同关系。承诺人爽约的,不产生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②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好意施惠关系中,另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发生时,仍可成立侵权之债。
婚约
(1)在中国大陆,婚约(订婚)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2)注意:与婚约相关的问题是彩礼。支付彩礼的性质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予合同,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支付的彩礼应如何处理呢?原则上,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但是,存在三种例外情形。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付: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宣告死亡
宜告死亡的条件
(1)须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具体而言:
①原则上,须下落不明满4年;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满2年;
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讲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2)须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民法典·总则编》第47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注意;
①一切与失踪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均可中请,无先后顺序的限制。
②合格的不同申情人意见不一致,宣告死亡优先。
(3)须经法院依法宜告,
①原则上公告期为1年;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拟制死亡
(1)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2)自然人并未死亡但被宣告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法律关系
(1)被宣告死亡人的权利和能力自此丧失。 (2)婚姻关系终结,(3)亲子关系终止,配偶一方可以单方决定送养子女。(4)财产关系。财产成为遗产,按继承办理。总结:"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死亡宜告的撤销
条件
1、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2、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3、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死亡宣告。
身份关系(1)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收养,有效。不得单方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财产关系
(1)被撤销死亡宜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维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应当返还原物;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补偿。
(2)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要求取得方式为有偿),第三人并无返还义务,继承人承担补偿义务。
总结
(1)第一原则: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能恢复原状者即恢复。
(2)第二原则:涉及利害关系第三人的,注重保护合法的第三人利益。
宣告失踪
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请人无顺序限制,包括一切利害关系人
(3)须经法院依法宣告。
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之后,应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3个月。公告期届满仍无下落的,宣告其为失踪人。
效果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民法典·总则编》第42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1)有权管理和必要条件下处分失踪人的财产,不会构成无权处分。
(2)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和责任。
(3)失踪人重新出现后,财产代管人负有移交代管财产与报告的义务。
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后,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监护资格的撤销和恢复
撤销
(1)《民法典·总则编》第36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量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作为】
(二)忽于履行监护职,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不作为】
(三)实地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或年人保护组识、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们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2)《民法典·总则编》第37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恢复
《民法典·总则编》第38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指定监护&组织监护
指定监护
适用前提
对谁担任监护人有争议。
指定原则
(1)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
(2)不问顺序性。
指定程序
(1)两步走程序
①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
②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一步走程序:
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
临时监护
前提
确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前提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
内容: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法律效果
(1)监护人被指定后.丕得擅自变更;
(2)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组织监护
法条依据
《民法典·总则编》第32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 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规范内容
(1)前提:不具有监护资格的人(2)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屈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协议监护&成年协议监护
协议监护
法条依据
《民法类·总则编》第30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
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协议主体
未成年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 兄、姐;
③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力的成年人
①配偶;
② 父母、子女:
③ 其他近亲属;
④ 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特别注意
未成年人协议监护的适用前提是:仅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均死亡或者均丧失监护能力时,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才能通过协议确定法定监护人。
成年协议监护
法条依据
《民法典·总则篇》第33条;"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商议,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已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都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规范内容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若担心将来(因年老、疾病等原因导致意志办、判断力和体力下降)不能自我保护,可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为自己设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
概念:
是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未成年人和需要保护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2)非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4)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在被监护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5)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特别注意
(1)监护人并无人数限制,一人或数人均可。
(2)根据《民通意见》第13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精神不正带的,适用本成年人监护制度,而非适用关干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
限民
范围
(1)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效果
(1)纯获利益(接受赠与)的法律行为,有效。
(2)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
(3)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抛弃), 无效。
(4)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法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无效
(5)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法律行为(订立汽车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完民&无民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范围
(1)年满18周岁且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效果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会因行为能力问题而具有效力瑕疵。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范围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效果
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而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条依据
《民法典·总则编》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某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规范内容(1)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附法定解除条件。①胎儿娩出时为死体,条件成就,胎儿自受胎之时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②胎儿娩出时为活体,条件不成就,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2)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单向度"。仅限于"为保护胎儿利益"而"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不包括"负担义务"的资格。
(3)“等"字首先包括"等内等",是指与前列"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性质相同的行为,即纯粹受益的行为。如胎儿被指定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等。
(4)"等"字是否包括“等外等"?即是否包括与前列"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件质不相同的行为?主流观点认为可以进行部分"等外等"解释,如胎儿出生后,就其在娘胎内受到的损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信中求权,权利实现后,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此前行使权利所获利益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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