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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方高能预警!试卷一错题top10来袭!

2020-08-11 02:469856人来源:瑞达法考

        小宝贝们!万人大模考考完之后心情如何?是不是心情复杂!没关系距离考试还有81天,还有的是时间对于法考知识进行查缺补漏,做题是对于掌握知识的实践过程!

        当然,虽然要重视做题的过程,最重要的是总结自己的错误,查找自己的失分点,并将其补充到自己的脑海中,瑞瑞这次整理的试卷一错题的top10,跟着瑞瑞一起再次学习吧!毕竟是高频错点,孔子说: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

 万人大模考试卷一错题TOP10

Top1

96.(2)H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审理,下列关于该审查和审理程序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不符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要求的,应当通知检察院撤回申请,检察院应当撤回
B.在审理中,刘某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C.若法院开庭审理,出庭的检察人员应在法庭调查阶段就刘某的犯罪事实、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等相关事实出示、宣读证据
D.在审理中,对于确有必要出示但可能妨碍正在或者即将进行的刑事侦查的证据,针对该证据可以在庭外进行调查
【答案】ACD
【解析】①本题考查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审理程序。《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有证据证明有犯非事实的,应当受理:(二)不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受案范围或者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标准要求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撤回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撤回; (四)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七日内补送,七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本题A项的错误在于,不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②《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在境外委托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3条的规定对授权委托进行公证、认证。《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委托诉讼代理人中申请参加诉讼,且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区)主管机关明确提出意见予以支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故B项正确。
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1款规定,出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宣读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并在法庭调查阶段就申清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等相关事实出示、宣读证据。这就意味着,出庭的检察人员无须在法庭调查阶段就刘某的犯罪事实出示、宣读证据。故C项不正确。
④《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2款规定,对于确有必要出示但可能妨碍正在或者即将进行的刑事侦查的证据,针对该证据的法庭调查不公开进行。故D项的表述不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项。
【章节】刑诉法——分则——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难度】高级
【来源】模拟题
【题型】不定项
 Top2
89.关于合宪性审查,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我国2018宪法修正案将“合宪性审查”首次写入宪法
B.合宪性审查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C.合宪性审查的对象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涉及具体行为
D.我国采取附带性审查的宪法监督制度
【答案】ACD
【解析】①我国现行宪法中并未写入“合宪性审查”,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写入“合宪性审查”。我国2018宪法修正案为了加强合宪性审查,将“法律委员会”调整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故,A选项错误。
②合宪性审查在我国表现为宪法监督制度,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和行为的合宪性审查。故,C选项错误。按照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故,B选项正确。
③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所谓事先审查,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批准,所谓事后审查,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备案、改变和撤销。附带性审查又叫司法审查制度,是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采取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并无该制度。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选项。
【所属章节】宪法学——宪法基本原理
【难度】高级
【来源】模拟题
【题型】不定项
Top3
77.对于下列哪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院不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A.未成年人朱某无证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B.未成年人秦某故意伤害王某,致王某重伤
C.未成年人蒋某盗窃他人财物,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依然认为证据不足
D.未成年人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害人的近亲属坚决不同意对唐某附条件不起诉 
【答案】ABC
【解析】①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一)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二)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四)具有悔罪表现。本题中,A项中的危险驾驶罪,是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犯罪,不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故不得做附条件不起诉;B项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不符合“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一条件;C项属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因此,ABC三项均不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②《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2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179条、第18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3条第1、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由上述规定可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检察院做附条件不起诉,检察院依然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故D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项。
【章节】刑诉法——分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难度】中级
【来源】模拟题
【题型】多选
Top4
62.根据《法官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B.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级遴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可以从下级法院遴选,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法院遴选
C.法官的父母、配偶、子女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或者合伙人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D.法官的父母、配偶、子女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担任律师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答案】ABD
【解析】①根据《法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省级遴选委的构成有规定,最高法的没有规定,故A选项错误。
②根据《法官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级遴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法院遴选。参加上级人民法院遴选的法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最高院和高院的法官可以从下两级法院遴选,故B选项错误。
③根据《法官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二)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选项。
【所属章节】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难度】高级
【来源】模拟题
【题型】多选
Top5
80.下列哪些做法符合《公务员法》规定?
A.某卫健局副处长李某因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被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B.某市税务局干部沈某退休后被发现存在应当受到撤职处分的违纪行为,则应当对其作出书面处分决定,并相应降低其享受的待遇
C.县房管局局长杨某退休5年后到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任高管,并对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的决定置之不理,则可以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D.市卫健局处长杨某因工作作风懈怠被记大过,执行10个月后又被发现遗弃家庭成员,将受到记大过处分,对其还应执行记大过26个月
【答案】AD
【解析】①A选项,《公务员法》第47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故A选项正确,当选。
②B选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52条规定:“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可知,对于退休后被发现应当受到撤职处分的,采取“名义上放其一马(不对其作出书面处分决定),实际效果一步到位(降低其享受的待遇)”的做法。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C选项,《公务员法》第107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可知,杨某退休已有5年,超过了该期限,其在房地产公司任高管的行为是合法的。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D选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0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D选项中,杨某被记大过执行10个月后,剩余执行期限为8个月,其在此期间又被发现存在应当记大过的行为的,执行期为26个月。故D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D选项。
【章节】行政法——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难度】中级
【来源】模拟题
【题型】多选
Top6
79.苏某涉嫌受贿罪,潜逃澳大利亚,法院对其进行缺席审判,需要符合下列哪些条件?
A.检察院对苏某的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B.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
C.苏某收到传票和起诉书副本后,苏某未按要求到案的
D.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答案】AB
【解析】①本题考查对在境外的被告人的缺席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1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故A、B两项正确。
②D项只针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不针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该项不当选。
③《刑事诉讼法》第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由此可见,C项的错误在于,不是苏某“收到”传票和起诉书副本后,而是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苏某后,其未按要求到案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AB项。
【章节】刑诉法——分则——缺席审判程序
【难度】中级
【来源】模拟题
【题型】多选
Top7
95.刘某涉嫌洗钱罪被立案后,逃往新西兰,在通缉一年后未到案,H市检察院向H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依据案情,回答下列(1)-(3)题。
(1)H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申请后发布公告,下列关于该案公告和送达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公告期间可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B.公告应当在犯罪地、刘某居住地或者被申请没收财产所在地张贴
C.法院已经掌握刘某的联系方式的,应当直接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
D.刘某的父亲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理由的,法院应当准许
【答案】ABC
【解析】①《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故A项表述错误。
②《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刊登、发布,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张贴。必要时,公告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或者被申请没收财产所在地张贴。公告最后被刊登、发布、张贴日期为公告日期。人民法院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B项的错误不是“应当”而是“可以”。
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已经掌握境内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的,应当直接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人民法院已经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受送达人未作出同意意思表示,或者人民法院未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其所在地国(区)主管机关明确提出应当向受送达人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的,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是否送达。决定送达的,应当将公告内容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请求受送达人所在地国(区)的主管机关协助送达。本题中,刘某逃往新西兰,这就意味着刘某逃往境外,法院若已经掌握刘某的联系方式,经刘某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其公告内容,而不是应当直接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故C项错误。
④《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3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故D项正确。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项。
【章节】刑诉法——分则——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难度】高级
【来源】模拟题
【题型】不定项
Top8
83.关于行政许可,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市政府准备出让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该行政许可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甲公司通过竞争拿下了这块地,但是因为城市规划的调整,市政府撤回了该行政许可,则应当对甲公司由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C.市卫计委在检查中发现,张某以欺骗手段取得了人用药品经营许可证,则应当撤销该行政许可,且张某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D.王二锤向市政府申请建一家化工厂,因为涉及周边居民的环境权,市政府应当通知周边居民有权在3日内申请听证,如果居民提出听证申请,市政府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费用由王二锤承担
【答案】ABD
【解析】①A选项,《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由此可见,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撤回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行政许可法》第12条:“……(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由此可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特定的行政许可,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进行补偿,而非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故A选项错误,当选。
②B选项,《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例外情况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能对此加以规定。故B选项错误,当选。
③C选项,《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2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79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用药品经营许可属于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行政许可,张某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
④D选项,《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因此居民应当在5日内申请听证,听证费用市政府承担,王二锤不承担听证费用。故D选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选项。
【章节】行政法——行政许可
【难度】高级
【来源】模拟题
【题型】多选
Top9
68.甲假装向丙购买冰毒,在交易时持仿真枪抢劫了300克高纯度冰毒,随后混合其他物质700克,将其交给乙予以贩卖,乙以为是高纯度毒品而贩卖。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即使丙成立贩卖毒品罪,甲也成立抢劫罪,不属于持枪抢劫的情形,但持有毒品的行为被抢劫罪吸收
B.甲将高纯度冰毒稀释的行为不成立制造毒品罪,但交给乙贩卖的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共犯与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属于想象竞合犯
C.乙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但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
D.甲、乙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贩毒数量均为1000克
【答案】ABD
【解析】①冰毒等违禁品属于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甲在丙贩卖冰毒时抢劫其冰毒的,丙成立贩卖毒品罪,甲成立抢劫罪。但甲持仿真枪抢劫的行为不成立“持枪抢劫”,因为仿真枪不属于真枪。甲抢劫毒品后持有毒品的行为,属于抢劫行为必然的结果行为,被抢劫行为吸收,仅以抢劫罪论处。A选项说法正确。
②制造毒品,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制作成毒品的行为与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的加工、配制行为。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甲将高纯度冰毒稀释的行为,不成立制造毒品罪。甲将稀释后的冰毒交给乙贩卖,乙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乙成立贩卖毒品罪的正犯,甲成立贩卖毒品罪的教唆犯。甲的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甲利用不知情的乙,用稀释的冰毒冒充高纯度毒品骗取他人钱财的,成立诈骗罪的间接正犯。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的间接正犯与贩卖毒品罪的教唆犯,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B选项说法正确。
③乙误以为所贩卖的毒品是高纯度的毒品,而不知道其贩卖的属于稀释后的毒品,故乙对诈骗事实不存在犯罪故意,不成立诈骗罪。由于贩卖毒品的行为包含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故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被贩卖毒品罪吸收;乙的行为不成立窝藏毒品罪,因为乙所贩卖的毒品系甲抢劫所得的毒品,不属于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的“毒品”,故乙的行为不成立窝藏毒品罪。C选项说法错误。
④刑法第357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甲、乙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数量为1000克冰毒,甲、乙对其都承担刑事责任。D选项说法正确。
综上,正确答案为ABD。
【章节】刑法——总则——共同犯罪
【难度】高级
【来源】模拟题
【题型】多选
Top10
92.关于数罪并罚,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犯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与管制5个月。只要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有期徒刑和管制都不再执行
B.乙犯两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应再执行拘役
C.丙犯叛逃罪被判处拘役、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第六年丙犯间谍罪的,因没有执行拘役,故丙不成立累犯
D.丁犯两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管制1年,有期徒刑执行4年后假释,假释考验期满,管制也同时执行完毕
【答案】ABD
【解析】①管制与缓刑并罚,应从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开始计算之日起执行管制。甲犯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2年与管制5个月,应当数罪并罚,从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开始计算之日起执行管制。当甲的缓刑考验期满,没有发现漏罪,没有犯新罪,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则原判的有期徒刑不再执行,但管制刑期早已经执行完毕。故管制不再执行的说法错误。A选项说法错误。
②刑法第69条第二款前半段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即拘役不再执行。乙犯两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仅执行有期徒刑,不再执行拘役。B选项说法错误。
③丙犯叛逃罪被判处拘役、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并罚,仅执行有期徒刑,不再执行拘役。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第六年丙犯间谍罪,丙虽然之前犯叛逃罪,因没有执行叛逃罪的刑罚拘役,故丙不成立特殊累犯;丙盗窃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虽然执行完毕,但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第六年再犯间谍罪的,不成立一般累犯。C选项说法正确。
④有期徒刑和管制并罚,在有期徒刑执行完之后再执行管制。因此,有期徒刑执行二分之一以上后被假释的,管制不能从假释之日起开始执行,只能从假释考验期满后开始执行,因为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才视为执行完毕。丁犯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与管制1年,先执行有期徒刑5年,再执行管制1年。丁在有期徒刑执行4年后假释,其假释考验期为剩余刑期1年。丁假释考验期满之后,原判有期徒刑视为执行完毕,然后再执行管制1年。D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正确答案为ABD。
【章节】刑法——总则——罪数
【难度】高级
【来源】模拟题
【题型】不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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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法考备战如何复习?

  成功路上并不拥挤,因为很多考生坚持不到最后,还有很多考生闭门造车自己摸索,方法不对努力白费。

2021法考备考复习小技巧

  2021法考客观题考试日期是9月11日,主观题考试日期是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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