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提供方式
及要求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担保书的具体要求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
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
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暂缓执行的期限
与担保期间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1年。
申请恢复执行
的情形担保书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
救济机制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担保期间届满的
法律后果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法院可以依其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担保人的追偿权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的,法院应予受理。
主要内容小结
1、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或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担保书,从而使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区分开;
2、明确担保书的内容要求,强调必须有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
3、明确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章程、决议,以便减少事后争议、扯皮的可能;
4、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法院出具同意执行担保的书面意见,促使申请执行人慎重行使权利;
5、明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查封担保财产,解决实践中办理登记不畅的问题。
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
1、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2、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3、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不得以物抵债裁定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不履行执行和解
协议的处理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裁定不予恢复执行的情形
1、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2、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108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3、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4、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的救济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担保条款的效力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主要内容小结
1、明确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分标准
2、明确不得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
3、明确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4、明确恢复执行的条件
5、明确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
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范围
1、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2、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
3、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
4、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
5、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
6、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管辖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或者专门法院管辖。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审理方式法院审查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并询问当事人。
撤回申请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裁定准许。
救济机制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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