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3377 问: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9年客观题) A.甲驾车不慎撞倒丙,丙昏迷在路中皮,甲驾车逃逸。几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来不及刹车,从两身士压过去。后丙死亡,但无法查明丙的死亡时间。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B.甲向乙的饮料中投毒,乙喝后出现中毒症状。仇人丙看到后决定将其杀死,乙因为无力反抗被丙杀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C甲充房东给租客群发短信,要家和智将房相钱到指定账。 租客乙转过房租后,将短信转发给合租人丙。丙信以为真,便将房租转到甲的指定账户。甲的行为与丙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 D医生甲以杀人的故意向病人乙注射超量的药病人死。事后查明,因病人的特殊体质,即使当时注射正常药剂也会致其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答案】 ACD d选项涉及到被害人特殊体质。按照老师的讲解:病人乙的体质不是过量药剂之后产生的,是投药之前就产生的了,所以不考虑介入因素是否异常来判断是否中断因果关系,而应该直接考虑过量的那部分药剂有没有发挥他的危害作用而导致乙死亡,很明显是正常药剂导致,所以和甲没有因果关系,应该是故意杀人未遂。 那如果是甲开枪要打死路上一个不认识的人乙,但是没有打到,只因为乙有心脏病,导致乙被吓死了,那按照以上的推理,也应该只考虑开枪杀人的行为有没有直接导致乙死亡,且结果必然发生在构成要件保护的范围内,很明显开枪应该是子弹打死乙,制造枪声首先是正常的介入因素,因为开枪必然会产生声音,但造出枪声并不是危险行为,也并不被法律禁止,所以开枪的行为危险来源于子弹的杀伤力,而杀伤力没有导致乙死亡,所以甲开枪与乙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如果这样分析那乙的死亡就应该规则于意外事件,甲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我的分析是否正确,如果错误请说出错的点
提问时间:2022-10-12 12:49 刑法 #故意犯罪形态
刑法马老师 答:
学员您好:因果关系错误和介入因素的辨析很困难。作为教学案例,我解释一下其中的微妙差别:(1)打针案中,医生的设想是用药剂杀死对方,实际上也的确是药剂作用于打针者,导致其死亡,也就是说因果关系并未发生错误,在此基础上,才考虑介入因素的作用力——体质异常发挥了较大原因力,阻断因果流。(2)开枪案中,首先要判断的是因果关系是否错误。行为人设想的是子弹击中对方,使其死亡,结果却并非子弹导致对方死亡,而是枪声吓死了对方。此时因果关系发生错误,但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既遂。 总结起来就是:先判断因果关系是否错误,若有错误,直接定既遂,若无错误,再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及其作用力。
2022-10-17 09:11
178****3377 追问:
你这个回答太精辟了!感谢! 我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因果关系错误中我们讨论既遂未遂的问题。 事实认识错误那个板块中我们讨论这些的目的是什么呢?
2022-10-14 08:56
刑法马老师 答:
学员您好:事实认识错误的理论目的:(1)和因果关系错误一样,考虑结果是否要归属于行为人(既未遂问题),例如对象错误中在闹市区射击雕像;(2)犯罪是否成立(罪与非罪问题),例如在野外故意杀人时错将雕像当成人;(3)准确评价问题,例如欲拐卖儿童但误将成年人拐卖,可能需要包容评价为非法拘禁罪。 总的来说就是既未遂、犯罪成立、犯罪准确评价,目的较多,都是为了罪责刑相适应。
2022-10-17 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