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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人大模考试卷一高频错题top10

2021-06-27 03:5986754人来源:瑞达法考

万人大模考圆满落幕,大家发挥的怎么样呀?这是一场阶段性的摸底考试,更是一场实战操练。只有把平时的每一场考试当成正式的考试,正式的考试才能像平时一样从容的应对。
       现阶段做题一定要摆正自己的心态,遇到易错的题,大家也不要担心,及时总结和反思自己的错题,查漏补缺,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提升答题的技巧,充分掌握核心的知识点。
       这次大模考瑞瑞很贴心地整理出TOP10高频易错题,有哪些题是高频错题呢?我们依次来揭晓吧!
      

TOP1

62.关于律师违规行为的处分,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有权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处分相关规则的制定及对地方律师协会处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B.投诉人可以采用信函、邮件和直接来访等方式投诉,但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C.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可以作出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D.投诉人就被投诉会员的违规行为已提起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案件的,不予立案

【答案】ABC

【解析】①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处分相关规则的制定及对地方律师协会处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第九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故A选项错误,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也有权设立惩戒委员会。

②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人可以采用信函、邮件和直接来访等方式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故B选项错误。

③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作出;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可以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依本规则给予会员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故C选项错误,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作出,设区的市律协无权作出。

④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一)不属于本协会受理范围的;(二)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不足的;(三)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者必然联系的;(四)匿名投诉或者投诉人身份无法核实,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清的;(五)超过处分时效的;(六)投诉人就被投诉会员的违规行为已提起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案件的;(七)对律师协会已经处理过的违规行为,没有新的事由和证据而重复投诉的;(八)其它不应立案的情形。”故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选项。

【章节】理论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

【难度】中级

【来源】模拟题

【题型】多选

TOP2

14.关于法官纪律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属于失职行为

B.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属于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C.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属于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D.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诉讼费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答案】C

【解析】①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符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的规定,仍准许其担任代理人、辩护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本条属于第二节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故A选项错误。失职行为属于办案中的过失行为,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属于办案过程中的故意行为。

②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本条属于第七节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是办案之外的工作。故B选项错误。

③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违纪违法案件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本条属于第四节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故C选项正确。

④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财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本条属于第三节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需要利用职务,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办案之外的问题。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章节】理论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难度】高级

【来源】模拟题

【题型】单选

TOP3

63.2000年,甲国分立为乙丙两个国家。2004年,丁国与乙国互设大使馆。2010年,丙国通过议会换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政府。2014年,丁国元首与丙国政府首脑共同参加了联合国大会主持的会议,期间双方缔结了一项和平友好条约。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除非另有协议,乙丙两国依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继承甲国的动产和档案

B.丁国已经正式承认乙国为新国家

C.甲国国家元首曾向丁国某商业银行借债8000万用于甲国基础设施的建设,除非另有协议,乙丙两国应公平地按比例继承该笔债务

D.丁国元首与丙国政府首脑缔结和平友好条约的行为构成对丙国新政府的承认

【答案】AB

【解析】①领土实际生存原则是国家财产和档案继承的基本原则,A项正确。

②丁乙互设大使馆的行为构成对乙国法律意义的承认,乙国经历了领土分立,属于新国家,B项正确。

③甲国国家元首借债的对象为非国际法主体的丁国商业银行,不在国家债务的继承范围之内,C项错误。

④一国平稳的政权更迭不产生国际法意义的承认问题,该行为构成对丙国新国家的承认,D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选项。

【章节】三国法——国际公法——国际法律责任

【难度】中级

【来源】模拟题

【题型】多选

TOP4

58.关于宪法修正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2018年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

B.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

C.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D.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答案】ACD

【解析】①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首次写入宪法总纲,党的领导此前一直都规定在宪法序言当中。故A选项错误。

②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涉及到几次宪法修正案,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故B选项正确。

③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故C选项错误。

④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选项。

【章节】理论法——宪法学——宪法基本理论

【难度】高级

【来源】模拟题

【题型】多选

TOP5

64.中国人林兴2010年定居甲国,2014年自愿申请入籍甲国被批准。2016年3月,林兴在乙国使用遥控型爆炸性装置致一甲国人和一中国人死亡,6月林兴入境中国被警方控制,乙国向中国申请引渡林兴。中国人李克红涉嫌走私罪、信用证诈骗等犯罪行为,2005年逃往丙国。2015年1月中国向丙国申请引渡李克红,丙国表示,如果中国承诺不追诉李克红信用证诈骗罪以及不判死刑,可以将其引渡给中国。中国与甲乙丙国均无引渡条约,根据中国《引渡法》和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乙国引渡林兴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B.中国有权以本国人不引渡为理由拒绝乙国的引渡请求

C.在收到乙国的引渡请求时,若中国司法机关正在对林兴引渡所指的犯罪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拒绝引渡

D.我国对于丙国引渡李克红所附的条件,是否作出承诺表示接受,由外交部作出决定

【答案】ABCD

【解析】①根据我国《引渡法》第16条规定,外交部收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故A选项错误。

②本国人不引渡原则要求拒绝引渡的对象是本国公民,而林兴定居甲国并加入甲国国籍,故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此时林兴是甲国人,我国无权以本国人不引渡为理由拒绝引渡。故B选项错误。

③根据我国《引渡法》第8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因此,在收到引渡请求时,若中国司法机关正在对林兴引渡所指的犯罪进行刑事诉讼的,可以拒绝引渡。若我国已经终止诉讼程序,则应当拒绝引渡。故C选项错误。

④根据我国《引渡法》第50条规定,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根据我国《引渡法》第4条规定,除非引渡条约有特别规定,我国引入和引出的对外联系的机关都是外交部。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章节】三国法——国际公法——国际法上的个人

【难度】高级

【来源】模拟题

【题型】多选

TOP6

94.关于绑架罪与相关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绑架了乙的儿子丙后,前往乙的住处,以杀害丙相威胁,要求乙交付财物的,成立绑架罪与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

B.甲将乙女的孩子丙突然抱起,将刀架在丙的脖子上,威胁乙交付财物,否则杀害丙,甲成立绑架罪与抢劫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C.甲(15周岁)绑架乙后,使用殴打致使乙死亡的,应当认定甲的行为属于“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

D.甲绑架丙后,向其家人索要财物,乙知道真相后帮助甲去取回财物的,甲成立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属于牵连犯,但乙仅成立敲诈勒索罪

【答案】ABCD

【解析】①甲绑架乙的儿子丙作为人质,成立绑架罪。但甲前往乙的住处,以杀害丙相威胁,要求乙交付财物的,属于压制反抗、强行取财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甲的两个行为,分别成立两个不同犯罪,应当数罪并罚。A选项说法正确。

②甲控制乙女的孩子丙,将其作为人质,成立绑架罪。同时甲以此相威胁,要求乙交付财物,达到了足以压制乙反抗的程度,属于压制反抗、强行取财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甲控制丙的行为既成立绑架罪,也属于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成立抢劫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B选项说法正确。

③15周岁的甲对其实施的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单独来看,甲殴打致使乙死亡的,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甲也不负刑事责任。但是,由于绑架行为也符合非法拘禁的构成要件,故甲的行为可以评价为“非法拘禁后,使用超出非法拘禁以外的暴力致使乙死亡”,按照刑法第238条第二款后半段法律拟制的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C选项说法正确。

④甲绑架丙后勒索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同时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的,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不能数罪并罚。绑架罪属于继续犯,如果乙在甲的绑架行为持续进行中参与关押、控制丙的,成立绑架罪的共犯;如果乙没有参与关押、控制丙,只是参与勒索财物的行为,则仅成立敲诈勒索罪,甲、乙双方在敲诈勒索罪范围内成立共犯。D选项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章节】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难度】高级

【来源】模拟题

【题型】不定项

TOP7

88.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战争与和平

B.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不适当的民族法规

C.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和解释宪法

D.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其他组成人员

【答案】D

【解析】①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故C选项错误。全国人大有权决定战争与和平,全国人大常委会须在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决定战争状态。故A选项错误。

②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对于民族法规只能撤销,不能改变,故B选项错误。

③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可以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故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D选项。

【章节】理论法——宪法学——国家机构

【难度】高级

【来源】模拟题

【题型】不定项

TOP8

57.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民族乡属于我国的自治地方

B.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C.经国务院批准,可开辟对外贸易口岸

D.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答案】CD

【解析】①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不属于自治地方。故A选项错误。

②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区人大制定的民族法规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经过批准的法规由批准机关向上报备案,因此自治区人大制定的民族法规不需要备案。故B选项错误。

③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故C选项正确。

④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故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D选项。

【章节】理论法——宪法学——国家基本制度

【难度】高级

【来源】模拟题

【题型】多选

TOP9

71.关于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使用暴力阻碍警察依法抓捕犯罪嫌疑人的,甲成立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的想象竞合犯

B.乙使用威胁方法阻碍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乙仅成立妨害公务罪,而不成立袭警罪

C.丙故意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但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既不成立妨害公务罪,也不成立袭警罪

D.丁为逃避抓捕而对抓捕自己的警察实施暴力,将其打成轻伤的,即使丁不成立袭警罪,也要认定其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BD

【解析】①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A选项说法错误。

②袭警罪的成立要求采取暴力手段,采取胁迫手段的,不成立袭警罪,但是可以成立妨害公务罪,B选项说法正确。

③根据《刑法》第277条第3款的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C选项说法错误。

④丁对抓捕自己的警察实施暴力的行为,造成警察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即使不能认定为袭警罪,也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D选项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D选项。

【章节】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难度】中级

【来源】模拟题

【题型】多选

TOP10

97.关于终止审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涉嫌抢劫罪被起诉,法院审理后发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遂裁定终止审理

B.乙涉嫌盗窃罪被起诉,法院开庭审理前乙自杀身亡,遂裁定终止审理

C.丙涉嫌受贿罪,后逃匿,通缉一年后未到案,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审理过程中,丙被抓获,法院裁定终止审理

D.丁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其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裁定终止审理

【答案】ABD

【解析】①《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A项中,法院应宣告被告人甲无罪,故A项表述错误。B项中,乙若在庭前审查阶段死亡,法院应退回检察院。乙若在受理后死亡,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乙无罪。因此,B项表述错误。

②《刑事诉讼法》第301条第1款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故C项表述正确。

③《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故D项表述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选项。

【章节】刑诉法——分则——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难度】中级

【来源】模拟题

【题型】不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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