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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率高达88%,试卷二易错题top10火爆来袭

2020-09-14 05:389956人来源:瑞达法考

万人大模考又结束了,大家发挥的怎么样呢?每次考试都是一次重新检验自己的机会,而法考涵盖的知识点很多,难免会遇到一些易错的题,大家也不要担心,及时总结自己的错题,查漏补缺,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提升答题的技巧。做错不可怕,知道错在哪,为什么错,避免下次重蹈覆辙。
        高频易错题说明还没有充分掌握核心知识点,所以一定要仔细查看答案解析,把知识点掌握清楚。现阶段做题心态一定要摆正,正确面对自己的错误。不可因错题太多,而丧失信心,这次大模考瑞瑞又很贴心地整理出高频易错题,这次又是哪些题入围错误率前十呢?我们依次来揭晓吧!

 

Top1
52.下列甲的遗嘱属于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有哪些?
A.甲突发心脏病,在两个同事的见证下口述了一份遗嘱。甲经抢救后脱离危险,半年后,甲在办公室因心脏病再次发作去世。经查,除了前述口头遗嘱外,甲没有订立其他遗嘱
B.甲订立遗嘱言明乙可继承自己100万元遗产(对此,乙可举证证明)。乙将该遗嘱篡改为“乙继承500万元”
C.甲订立的唯一一份自书遗嘱规定,甲个人全部财产由18岁的大儿子乙继承,15岁的二儿子丙不得继承。6年后,甲死亡,均已参加工作的乙、丙就甲的500万元遗产的继承发生争执
D.已婚的乙谎称自己单身,表示若甲订立遗嘱将一半的遗产给自己就和甲结婚。不知情的甲订立遗嘱,称自己死后一半的遗产归乙所有
【答案】 AD
【解析】 ①根据《民法典》第1138条,遗嘱人订立口头遗嘱后,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订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故A选项当选。
②《民法典》第1143条第四款规定:“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若乙能证明被篡改的遗嘱内容,因遗嘱采用主观主义的解释标准,甲所订立的遗嘱仍为有效。故B选项不当选。
③《继承法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甲死亡时,乙已经参加工作,甲的遗嘱全部有效。故C选项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1143条第二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甲因受欺诈订立的遗嘱无效。故D选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章节】民法—继承法—遗嘱继承和遗赠
【难度】中级
【来源】模拟题
【题型】多选
Top2
67.飞拓股份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丁4人,分别持股45%、30% 、23%、2%,现欲召开股东大会,下列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董事人数不足3人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B.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但公司章程可以另作规定
C.选举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报酬事项
D.股东丁不能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答案】AD
【解析】①《公司法》第100条第1项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法》第108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因此,董事人数不足3人时,显然不足《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最低人数。故A选项正确,当选。
②《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因此,法律没有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做规定。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公司法》第108条第1款、第2款规定,1)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2)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法》第117条第1款、第2款规定,1)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2)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董事(非必须)与职工监事(必须)并非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公司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故D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选项。
【章节】商法—公司法
【难度】中级
【来源】模拟题
【题型】多选
Top3
63.依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定错误的是?
A.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B.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C.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只能在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D.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变更其收购要约
【答案】ABCD
【解析】①《证券法》第40条第一款:“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因此,《证券法》关于禁止持有的主体中不包含证券服务机构的人员,A选项错误。
②《证券法》第42条:“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证券。”注意不是5日,而是六个月内,B选项错误。
③《证券法》第37条第二款:“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故C选项错误。
④《证券法》第68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降低收购价格;(二)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三)缩短收购期限;(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不是不得变更,而是不能撤销,可以有条件的进行变更。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章节】商法—证券法
【难度】中级
【来源】模拟题
【题型】多选
Top4
96.张三系某熟食品加工厂的职工,列于被裁员的名单之中,下列关于张三的说法,正确的是?
A.若该加工厂和张三本人缴纳失业保险已经满一年,张三具备领取失业保险的资格
B.如该加工厂和张三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用满5年,那么张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C.张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则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D.若张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且张三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答案】D
【解析】①《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A选项欠缺“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这一要件,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社会保险法》第46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因此,张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社会保险法》第48条规定,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社会保险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故D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选项。
【章节】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
【难度】中级
【来源】模拟题
【题型】不定项
Top5
16.甲创作了一幅油画《冰冰出浴图》,尚未发表,甲即将该画的原件以5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乙(未作其他约定)。乙取得该画后,将该画送到美术馆进行了展览。丙药厂(未经甲同意)向乙支付了10万元后,将该画用作丙药厂生产的药品的平面广告,贴遍中国的大街小巷。甲死亡后,甲生前创作的作品价格大幅上涨,乙通过拍卖将该画的原件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丁。对此,下列哪一表述错误?
A.乙将该画送到美术馆进行展览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发表权
B.乙将该画送到美术馆进行展览的行为未侵犯甲的展览权
C.乙将该画提供给丙药厂做平面广告的行为侵犯甲的展览权
D.甲死亡后,对乙拍卖所得的500万元,甲的继承人有权请求提取一定比例的数额
【答案】A
【解析】①根据著作权法理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将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移转给他人的,视为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发表该作品。故A选项错误,当选。
②《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权人享有。”据此,甲将《冰冰出浴图》原件的所有权转移给乙以后,乙将该画送交美术馆展览的行为是对原件展览权的行使,未侵犯甲的展览权。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
③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乙作为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仅享有原件的展览权,复制件的展览权仍归甲享有,故乙擅自许可丙药厂对复制件进行展览(作平面广告即为对复制件展览权的行使),侵犯了甲对复制件的展览权,乙与丙药厂构成共同侵权。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
④甲(甲死亡后甲的继承人)享有追续权,对于因拍卖该作品而获得的价值的增值部分,享有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收益的权利。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选项。
【所属章节】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
【难度】中级
【来源】模拟题
【题型】单选 
Top6
62.在甲作为商标使用的下列标识中,哪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A.甲将“栀子花的味道”(一种香味)作为自己销售的笔记本的商标使用
B.甲将“China”文字作为自己生产的衣服的商标使用
C.甲将“耐克”文字作为自己生产的笔记本电脑的商标使用
D.甲将“Apple”文字作为自己生产的苹果汁的商标使用
【答案】BC
【解析】①根据《商标法》第8条,注册商标须具有可视性或者可听性(声音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但是,味道仍然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但味道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故A选项不当选。
②根据《商标法》第10条,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像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China”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B选项当选。
③《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据此,侵犯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故C选项当选。
④根据《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故D选项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选项。
【所属章节】知识产权法—商标法
【难度】中级
【来源】模拟题
【题型】多选
Top7
56.甲购买乙的黄牛,价款100万元,未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丙以自己的黄牛为甲的付款义务提供抵押担保。2020年3月1日,甲、丁达成的书面协议约定:“甲的100万元付款义务由丁承担”。甲通知了丙,丙未置可否。2020年4月1日,乙同意甲、丁的协议。2020年5月1日,乙请求丁先行支付100万元价款,否则拒绝向甲交付黄牛。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些?
A.甲、丁间债务承担协议于 2020年4月1日生效
B. 2020年5月1日,丁有权对乙主张拒绝支付100万元价款
C.若丁拒绝支付价款,乙有权请求甲支付价款100万元
D.若丁拒绝支付价款,乙有权对丙的黄牛行使抵押权
【答案】ACD
【解析】①甲丁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时成立生效,并不要求债权人乙的同意,只是在债权人乙同意之前,不能发生免责债务承担的效果,因此A选项错误;
②根据《民法典》第553条的规定:“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因此丁可以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B选项正确;
③根据《民法典》第551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经债权人乙同意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其法律效果是原债务人甲对乙支付100万元价款的义务被免除;而且原债务人甲也不对新的债务人丁支付100万元价款义务的履行承担担保责任,因此C选项错误;
④根据《民法典》第391条的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第三人丙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抵押人丙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因此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章节】民法—合同法—合同的变更、转让和权利义务终止
【难度】中级
【来源】模拟题
【题型】多选
Top8
66.2015年初,张三和李四等人想要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争论不休,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B.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最少应认购30%的股份,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C.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由股东大会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D.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应在开始募股后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参加即可
【答案】BCD
【解析】①《公司法》第80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
②《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B选项错误,当选。
③《公司法》第92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公司登记申请书;(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公司住所证明。因此,应为“董事会”而非“股东大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故C选项错误,当选。
④《公司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故D选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选项。
【章节】商法—公司法
【难度】简单
【来源】模拟题
【题型】多选
Top9
89.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电脑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供给李某某型号电脑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李某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李某向张某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电脑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元,指明由张某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但张某未按约定期间交货。
关于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李某向张某提出请求,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请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B.请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C.请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
D.请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
【答案】ABC
【解析】①《民法典》第586条第二款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本题中,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约定的定金为30万元,超出了20%这一比例,超过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因此,现甲对乙构成违约,乙向甲支付的30万元定金中,只有20万元产生定金的效力(张某应双倍返还),剩余的10万元定金应作为不当得利,由甲返还给乙,不发生双倍返还的效力。故甲应当返还定金40万元,而不是60万元,故A选项、C选项均属错误。
②《民法典》第588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只能择一主张,故B选项错误(因其连接词为“并”);D选项正确(因其连接词为“或者”)。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
【章节】民法—合同法—违约责任
【难度】中级
【来源】真题
【题型】不定项
Top10
64.华汉洗浴中心是一家普通合伙企业,2013年成立,合伙协议约定经营期限5年。合伙人有林萧,简溪,席城和南湘4人。2014年1月,林萧因为聚众吸毒被判劳动教养。2014年3月,简溪代表洗浴中心购买需要更换的烧水锅炉时收受供货方贿赂,后来供货方收到货款后跑路,未交付锅炉,使洗浴中心歇业多月损失惨重。2014年6月,南湘出差途中遭遇车祸死亡。请问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席城可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B.南湘死后,因为其唯一继承人是只有6岁的儿子,所以不能继受南湘的身份成为普通合伙人
C.如果合伙协议约定林萧不执行企业事务,那么林萧就不能执行了,但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提出异议
D.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席城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旦转化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ACD
【解析】①《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而本题中的普通合伙企业约定了5年的经营期限,不属于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故A选项错误,当选。
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3款的规定,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
③《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因此,执行事务合伙人才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无权提出异议。故C选项错误,当选。
④《合伙企业法》第84条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D选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选项。
【所属章节】商法—合伙企业法
【难度】高级
【来源】模拟题
【题型】多选

法考题,一部分是考记忆,一部分是考原理。记忆的内容绝对不是简简单单依靠做题,背诵是大家绕不开的路。而原理,则可以靠做题加深理解,也懂得法考究竟如何考。考试没有捷径可走,耐住寂寞,坚持向前,做好最后的冲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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