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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十八个考点——《李晗讲商经法主观冲刺》

2020-11-09 02:0818894人来源:瑞达法考

考点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主要考查角度为结合题干判断是否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认定的主要标准为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结合《九民纪要》的内容进行掌握。

考点二、分公司责任承担

考査重心放在分公司的两大特点:“两个没有、两个有”。即分公司没有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但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且有独立的缔约能力。注意不要和子公司混淆。

考点三、公司章程

1.掌握公司章程效力。公司章程“对内不对外”,不具有对外效力。

2.注意区分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和不可以约定的事宜。

考点四、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营业执照签发,终于公司注销登记,故在清算阶段仍具有法人资格。

2.若出现“真人假章”情形,表明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有效,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但担保合同有例外规定。

考点五、公司担保

1.确定债权人善意,担保合同有效的前提是必须有公司相应决议机关的决议,而不能单纯凭借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直接认可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2.重点须区分题干中的案情为关联担保还是非关联担保,关联担保的决议机构必须为股东(大)会,且该决议需排除被担保股东和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而非关联担保可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且通过比例符合章程即可。

考点六、关联交易

1.成立关联交易的基础是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普遍存在,不能直接认定无效,只是相应人员要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关联交易的损害赔偿结合代表诉讼进行考查。公司可以对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信息披露和表决程序合法并不能成为抗辩的理由,公司在不起诉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考点七、股东资格的证明

1.正确区分是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股东的个人债权债务、还是出资后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常考出资人仅向公司出资是否能够成为股东?出资人已经向公司出资,且和公司达成合意,但未变更工商登记,是否为真正的股东?

2.虽然股东身份的证明是“对内看股东名册,对外公司登记”,但不能片面地认为只要变更登记就具有股东资格。仅仅向公司投入资金,而未与原公司股东达成入股协议、未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且所投资金未转化为公司资本的投资人,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考点八、代持股协议

代持股协议从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关系,名义股东与公司、公司债权人的关系角度来命题。

1.注意名义股东才是真正的股东,实际出资人和公司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实际出资人只能依据合同相对性向名义股东主张权益。故名义股东处置股权属于有权处分,对实际出资人出资瑕疵需承担责任。

2.注意代持股协议的有效性。结合《九民纪要》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进行正确的理解和适用,要明确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代持股协议无效。

3.注意代持股协议中的案外人执行异议问题。股权代持即便真实有效,其也仅在双方之间存在内部效力,对于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权登记具有公信力,隐名股东对外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不得以内部股权代持关系有效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的正当权利。故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依据公司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实际出资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

考点九、股东知情权

股东的知情权主要命题角度为:

1.公司不能实质性剥夺、限制股东知情权。(需要结合题干判断是否属于“实质性剥夺”)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例如,查阅、复制会计账簿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3.正确理解公司以“不正当目的”拒绝股东对财务会计账簿的查询。

4.掌握知情权之诉的原告为股东,被告为公司,注意掌握原告包含“前股东”。

考点十、股东利润分配及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

1.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原则上需要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是否分红不具有可诉性),但是若存在例外情况,即滥用股东权利导致不分红的(例如,“高薪”、“享乐”和“恶意转让利润”等),可以不提交但是一定要判断题干中是否存在例外情况,若不存在,不予支持。

2.掌握最新的《公司法解释(五)》对公司利润分配时间的具体规定,注意此处的逻辑杭理。

考点十一、公司决议效力

1.主要考査公同决议效力类型,即无效、可撤销、不成立三种效力,以及程序轻微瑕疵不影响最终表决结果,决议有效。

2.注意不同决议效力之诉的原、被告资格。

考点十二、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细节性规定较多,可考性很强。注意重点结合《九民纪要》对新增内容进行掌握:

1.股东代表诉讼必须用尽内部救济,履行前置程序但是若存在不能够行使内部救济的情况(比如董事和监事串通侵害公司利益司内部治理混乱不存在监事会和监事)股东则可直接对损害公司利益的人提起代表诉讼。

2.对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原被告、反诉和调解等也需重点掌握。

考点十三、公司设立中的责任承担

1.公司在设立中没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发起人的出资没有形成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在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可以取回出资,不构成抽逃出资,只是违反发起人协议有可能构成违约责任。

2.公司设立中的责任承担,结合案情,两步走:如果公司未成立,对外“全体发起人连带”,对内“三步走,约定责任→约定出资→平分”;如果公司成立,原则上以谁的名义签的,就由谁来担责,但是也有例外。

考点十四、股东出资形式以及出资瑕疵的责任承担

1.股东的出资形式很多,重点掌握股东出资形式是否合法的认定。例如,对以非货币实物、股权、债权、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财产等进行出资的要求。出题形式一般为:某某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评析某某的出资形式。

2.出资瑕疵的责任承担是考试重点

(1)掌握股东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判断标准是针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到来后仍然没有履行。在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到来前,不能要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从而对公司不能对外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除非“符合破产原因,不申请”、“恶意延长出资期限”。

(2)出资瑕疵股权可转让,恶意受让人和转让股权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到来前将股权转让他人,日后出资期限到来只能要求股权受让人担责。

(3)掌握出资评估不实和出资贬值的区别。

(4)掌握抽逃出资的认定以及责任承担。

3.掌握有限公司股东未出资、抽回全部出资,解除其股东资格的要求。

考点十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1.注意区分股权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的区别,着重掌握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

2.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进行优先规定,但是不能过度限制,否则限制无效。违反公司章程进行的股权转让并不直接导致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3.掌握股权的善意取得。注意无权处分,第三人善意情形下的股权善意取得。

4.结合《九民纪要》重点掌握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进行的股权转让合同并不是直接无效,除非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内,主张优先购买权并提起股权转让无效之诉。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考点十六、股东退出机制

1.法定回购:重点掌握根据资本维持原则,公司股东旦履行出资义务,就形成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除非发生法定情形,并且基于在股东会上对这些情形持有异议,股东不得任意向公司要求取回其出资。考题形式一般为某某要求退出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2.约定回购:除了法定的股权回购情形,公司章程规定的或全体股东约定的股权回购,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也可认定合法有效。注意“人走股留”和“对赌协议”的裁判规则。

考点十七、司法解散

1.重点掌握司法解散的前提,即公司管理出现问题并且必须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通过调解等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才能最终适用。

2.注意公司盈利不是不能司法解散的抗辩事由。

3.注意司法解散的原、被告主体资格。考点十八、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资本。

考点十八、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资本

1.公司合并、分立、减资的步骤。

2.公司合并、减资时,没有依法履行通知、公告义务从而导致合并、减资后不能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不同比减资,需要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除非公司章程另作规定。

4.有限公司增资时,股东享有按照实缴出资比例的优先认购权,除非全体股东另行作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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