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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雅奇刑法——枪支类犯罪的6个归纳总结

2020-09-15 11:037261人来源:瑞达法考

枪支类犯罪的6个归纳总结

1、主观上想盗窃枪支,客观上却盗窃了弹药,成立盗窃弹药罪的既遂。主观上想非法持有枪支,客观上却持有了弹药,成立非法持有弹药罪的既遂。理由在于:盗窃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都是选择性罪名。在选择性罪名内部,不存在认识错误问题,以实际对象为准。

2、盗窃枪支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的,不成立事后抢劫,只能以盗窃枪支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理由在于:事后抢劫行为要件之一的“盗窃”虽不局限于盗窃罪,但必须限定为财产法益的犯罪,而盗窃枪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法益的犯罪。

3、携带枪支抢夺,被主人发现后,又以枪支胁迫主人的,只能成立抢劫罪一罪,是一般抢劫,而非持枪抢劫,否则是对“枪支”的双重评价,是错误的。

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同时触犯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只成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罪。

5、如果行为人将自己一直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携带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则应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实行数罪并罚。

6、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主体有两类:一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二是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请注意一个细节:非法出租、出借的对方,必须是没有配备公务用枪资格的人员与单位。换言之,将公务用枪出租、出借给其他具有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的,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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