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受疫情影响,我国人民都戴上了口罩,预防疫情蔓延。那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刑法罪名大家知道是什么吗?我们来看看蔡雅奇老师怎么说。
1、基础知识:此次的新冠肺炎病毒属于乙类传染病,但被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请注意:甲类是最高级别,17年前的SARS也是乙类但被采取甲类对待、预防。目前的甲类传染病只有两种:鼠疫、霍乱。
2、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该罪是故意犯罪,具体的危险犯。(2)根据2020年2月6日两高两部的指导性意见:①明知自己是新冠肺炎的确诊患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只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就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②明知自己是新冠肺炎的疑似患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只有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后果的,才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③明知自己是新冠肺炎的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出于报复社会等动机,恶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毒,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1)根据《刑法》第330条的规定,该罪的成立条件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该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2)在2020年2月6日两高两部的规范性文件之前,各地对于过失引发新冠肺炎传染的行为,都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这个文件之后,取而代之的都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两高两部认为:①该罪是过失犯罪。②该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前者是特别法,后者是一般法,应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4)命题人认为:①该罪是故意犯罪。理由有二:A.根据《刑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句话的潜台词是:过失犯罪都存在着与之相对应的故意犯罪。《刑法》规定某一个过失犯罪的前提是必须先规定一个对应的故意犯罪。但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故意罪名。B.所有的过失犯都只能是结果犯。而该罪只要满足“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即可成立。“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固然是结果犯,但是,“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则是危险犯。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②由于该罪是故意犯罪,故“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属于该罪的客观超过要素,既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该结果的发生(但要求有认识的可能性),也不要求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③由于该罪是故意犯罪,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想象竞合关系,而非法条竞合关系。(5)对行为人造成共同生活的家人之间的传播、感染的,一般不成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理由是:该罪是危害公共卫生法益的犯罪,而上述情形的对象只是特定的家人。
4、关于隐瞒行程:隐瞒自己曾经去过湖北尤其是去过武汉的行程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只有因隐瞒行程而造成他人新冠肺炎感染或者有感染的严重危险,才能成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关于妨害公务罪:(1)在此次疫情期间,实施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的相关行为的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被拟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据此,殴打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的,成立妨害公务罪。(2)对于由居(村)委会、物业公司等自发组织、采取有关防控疫情措施的人员(如志愿者),在执行防控疫情措施时受到暴力、威胁的,对行为人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只能成立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
6、关于谣言类犯罪:(1)行为人传播疫情虚假信息后又自行删除的,能否成立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不能一刀切。要综合考虑虚假信息传播面的大小、对社会秩序造成的实际影响等,不能简单以是否“自行删除”认定其可能造成的危害。(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7、关于口罩类犯罪:(1)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防护眼镜等均属于医疗器械,对应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但是,如果个别防护用品是否属于医用器材难以认定的,或者是民用口罩的,对应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后者是兜底罪名,只要销售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成立该罪。(2)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此时的处断原则并非是特别法优先,而是重法优先。
8、关于野生动物类犯罪:(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主观上必须认识到对象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只须达到概括性认识程度即可,无须认识到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具体级别。理由在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无须(也不可能)达到具体性认识程度。(2)为了食用而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视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收购”的字面含义是“为了出售而购买”,这里解释为“为了食用而购买”,显然,这里对“收购”作了扩大解释,旨在扩大打击范围。(3)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成立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4)2020年2月6日两高两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指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成立非法经营罪。
9、关于暴力伤医案:(1)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在于:该类行为并未侵犯公共安全法益。(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成立非法拘禁罪、侮辱罪、诽谤罪,而非妨害公务罪。理由在于:医护行为只是业务行为,而非公务行为。(3)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如果可能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请注意:单纯的吐口水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有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才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毕竟,该罪并非行为犯,而是具体的危险犯。(4)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成立妨害公务罪。请注意:这里的对象并非是医护人员,而是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成立寻衅滋事罪。(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成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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