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题考试倒计时59天,主观题考试倒计时87天。在这时间紧迫的当下,瑞宝们复习了哪些干货呢?今天瑞达法考就为大家推荐刑法干货20则,为大家保驾护航!
1、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行刑时效,只规定了追诉时效。所谓行刑时效,是指刑法规定,对被判处刑罚的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执行刑罚,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执行刑罚,超过了此期限,就不能再执行刑罚。超过了行刑时效,意味着在作出了罪刑宣告后也不能行使行刑权。
2、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行刑时效,故犯罪人被判刑后,即使由于司法机关的原因而未被收监执行,依然被拟制为“在刑罚执行期间”。瑞达法考官网,故在此期间又犯新罪的,应根据《刑法》第71条“先减后并”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3、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4、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别关系,即我国《刑法》196条是特别法条,第266条是普通法条。如果刑法分则不特别设立信用卡诈骗罪,对信用卡诈骗行为完全可以而且应当依照我国《刑法》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论处。瑞达法考官网,我国《刑法》196条的特别之处,不只是限定了行为对象与行为方式,而且包括行为主体,即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主体只能是持卡人。因此,从特别关系的角度来说,也应肯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真正身份犯。
5、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名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瑞达法考官网,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入某些单位等方便条件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不成立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6、捡拾信用卡的特约商户职员接收到发卡银行止付通知后,假冒他人签名,自己向自己购物的,由于不存在被骗者与处分人,而且遭受财产损失的是特约商户,根据主体身份的不同,应分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
7、共犯关系的脱离,实际上是在讨论其他共犯人的既遂结果是否可以客观归责于脱离共犯者。
(1)如果脱离者在正犯着手实行之前脱离,就会讨论脱离者的行为是成立犯罪预备,还是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
(2)如果脱离发生在正犯着手实行犯罪之后,就会讨论脱离者的行为是成立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8、如果脱离者在正犯着手之后结果发生之前脱离,则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共犯的责任,如果是自动脱离,则应成立犯罪中止。瑞达法考官网,例如,甲邀约乙为自己的入户盗窃望风,在甲入户盗窃财物的过程中,乙打电话告诉甲自己将不再实施望风行为,甲于是独自实施了盗窃行为。此时,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乙则成立盗窃罪中止。
9、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7个。如果在上游的7种罪之内发生错误认识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依然成立洗钱罪。否则,将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0、所有的未遂犯都是具体的危险犯,而在未遂犯的判断上,必须贯彻客观的未遂犯论。换言之,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意,其客观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时,应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不能以犯罪论处。至于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则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站在行为时的立场,并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
11、二阶层犯罪论体系的第二层要件是责任要件,即主观有责问题,其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二是有责性阻却事由。瑞达法考官网,前者主要讲授责任故意、责任过失、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后者则主要讲授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违法性认识错误、期待可能性。
12、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一般都是具有客观价值的财物。也正因为如此,财产犯罪一般以数额较大为前提。其中的数额较大,基本上可以按财物的经济价值来计算。但是,某些纪念品(如具有纪念意义的信件、照片等)、身份证、出入境证件、信用卡、存折等,虽然自身不具有经济价值或者经济价值很小,但对所有权人、占有人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社会观念也认为对这种物品的占有值得刑法保护,因而也属于财物。
13、单纯盗窃身份证的,不构成盗窃罪。但由于身份证对主人具有重要的使用价值,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身份证的,成立盗窃罪。
14、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容留”二字,本质上是将自己事先已经准备支配的场所提供给吸毒人员。反之,行为人将身份证件借给吸毒者,由吸毒者在宾馆开房后在房间吸毒的,不成立本罪。因为身份证件不等于宾馆房间,利用身份证件支配宾馆房间还需要一定的程序与对价,所以,不能将提供身份证件的行为直接评价为提供场所的行为。举两个例子:
(1)A在宾馆开房后,容留B在该房间吸毒的,A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
(2)在A、B、C三人共同寻找吸毒场所的过程中,A主动或者被动(如受B、C指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件在宾馆开房,然后三人在该房间共同吸毒的,A不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
15、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请注意该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机关已经制作的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
16、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请注意该罪的对象可以是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17、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不是犯罪。
18、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仅指《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5项的绑架(即拐卖妇女、儿童的一种情形),不包括《刑法》第239条规定的绑架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解救《刑法》第239条的被绑架人的,应视行为性质与责任形式,以其他犯罪(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论处。
19、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中的“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仅指被拐卖但还没有出卖的妇女、儿童,还是包括拐卖过程中以及拐卖后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对此,命题人的观点是后者。瑞达法考官网,一方面,已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也有解救的必要;另一方面,已被出卖的妇女、儿童也属于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2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后者拐卖妇女、儿童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
以上就是瑞达法考为大家整理的刑法干货20则,瑞宝们赶快收藏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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