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孙某聚众斗殴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某校高一学生)的朋友马某(职高一年级学生)与同班同学李某(职高一年级学生)因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孙某与李某电话联系,要求李某向马某赔礼道歉,双方言语不和,进而在电话中约定于当日17时30分在北京市某区职业高中附近斗殴。当日18时许,孙某及其纠集的多名同学在该职业高中宿舍区附近,与李某及其纠集的多名同学持械斗殴。其间,孙某持皮带、一人持刀并有多人持棍将李某等人打伤,致李某轻伤;另致6人轻微伤。2010年10月22日,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孙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本案各被害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孙某赔偿李某等被害人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4800元,各被害人对孙某均表示谅解。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在公共场所纠集多人持械斗殴且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孙某犯罪时未成年,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孙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三)案例评析
通过社会调查,法官了解到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孙某存在明显的自我封闭、焦虑紧张等不良情绪。通过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机制,法官进一步了解到,孙某的问题属自卑导致的“冲动型过度自我维护”。经法官释法明理,孙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圆满解决。法庭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对孙某宣告了缓刑,向其送达了《法官寄语》,并辗转为其联系了复学学校。
二、马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4月某日,被告人马某某(中学生)通过网络购买了多套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号牌,在向他人出售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依法鉴定,上述证件均系伪造。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向他人出售非法制造的机动车号牌及机动车行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马某某犯罪时未成年,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经庭审教育有一定悔罪表现;同时考虑到本案所涉赃物已起获,尚未流入社会;且其就读学校同意接收其继续上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依法对被告人马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三)案例评析
本案的特色在于充分落实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特色工作。法官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马某某在校期间一贯表现良好,多次受表彰。当得知学校计划开除马某某时,法官找到学校校长,使学校认同了少年法庭的工作理念,并共同制定了详细的帮教计划。
庭审中,马某某的亲属、学校领导、班主任及社会调查员,与合议庭、公诉人、辩护人一起,从亲情、师生情、友情、道德、法律等角度共同进行了生动而深刻的法庭教育,马某某深受感动。最终,法院依法对马某某宣告了缓刑,并送达了饱含温情的“法官寄语”。案件生效后,法官一直与马某某保持联系,关心他的学习、生活情况,并督促其家长按时参加海淀法院“亲职教育课堂”。
三、张某抢劫、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4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17岁)伙同被告人王某等4人(均另案处理),在他人纠集下,在北京市某公司工地,持砍刀等对该公司员工马某、吕某等人进行追打,抢走石料125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50元。
2011年6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河北省某市一饭店内,酒后无故持啤酒瓶击打被害人余某头部,并将余某右前臂划伤,余某经鉴定为轻伤。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在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张某揭发检举他人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案例评析
本案的特点在于引用了“合适未成年人制度”。在案件审理期间,法官、合适成年人做了大量的沟通、帮教工作。案件宣判后,法官与合适成年人在张某18岁生日当天前往张某老家进行回访,并为其举行成人礼。张某高声宣誓要做一个奉公守法的公民,为社会做出应有贡献。目前,张某从事货运工作,对未来生活充满了信心。
四、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1993年9月出生)应朋友陈某的请求来到某附属中学,二人在学校门口遇到梁某某等十余人,后被带到某一小区里。被害人梁某某坐在花坛边,让被告人王某某蹲下,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从,被害人梁某某首先动手打了王某某,王某某随后持刀将被害人扎伤,致其腹部开放性刀刺伤、肝破裂,面部及腰背部多处刀刺伤,经鉴定为重伤。被告人王某某左额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当日,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二)裁判结果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故意伤害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调解,双方最终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在刑事部分开庭前履行完毕。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合议庭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案例评析
本案法官通过情理交融的耐心工作,使附带民事部分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方面,被害人损失得到及时弥补,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另一方面,被告人认识到行为的危害,真诚悔过自新。法院综合具体案情,以及被告人得到谅解、学校愿意接收等因素,对其判处了缓刑。被告人家属送来两面锦旗,上书“严格执法、挽救少年”、“知心姐姐”。
在王某某缓刑考验期间,法官继续对他跟踪帮教,并聘请专家对他进行心理疏导,鼓励他发奋读书。最终,王某某以595分的高考成绩被重点大学录取。被害人由于赔偿及时到位,在伤情恢复后出国发展,成长为一名职业模特,走上国际T型舞台。
五、王某抢劫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17岁,某校学生)在北京市某村,以暴力殴打的方式,劫取被害人张某某(女,19岁)黑色挎包1个,内有人民币75元、被害人身份证1张及银行卡1张,并致被害人张某某轻微伤。被告人王某于当日被抓获,款、物均已起获发还。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赔偿被害人治伤损失费等人民币2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时未满成年,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涉案款、物均已起获发还,被告人王某所在学校愿意接收其回校继续读书,并建立监管组织对其进行监管帮教,其既往表现良好,悔改深刻,具备感化、挽救的基础,故对被告人王某依法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同时,为了矫正王某的不良习惯,有利于对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监管帮教,特宣告禁止令。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酗酒。
(三)案例评析
不良习惯,如果不加以矫正,以后可能引发犯罪。在咨询犯罪心理专家的意见后,法官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的同时,宣告如下两项禁止令:一是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二是禁止酗酒。
宣判后,法官督促王某书写了戒酒保证书,并组织家长、老师、辩护人、公诉人、社区矫正人员召开了缓刑帮教座谈会。法官还每个月在固定时间接待王某听取其思想汇报。王某表现良好,未发现酗酒等不良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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