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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对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的影响

2018-05-22 17:414352人来源:瑞达法考

选择题

《杨雄讲刑诉》之真题卷第28-29页“经典考题”第1题

1、(2015/2/67,多选)孙某系甲省乙市海关科长,与走私集团通谋,利用职权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关于本案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经甲省检察院决定,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C.甲省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后可根据案件情况自行侦查

D.甲省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后可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甲省丙市检察院侦查

答案:A。

解析:本题原答案为ABCD。依据《高检规则》第9条的规定,孙某的走私文物罪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当然,也可以由走私海关走私侦查部门(属于专门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监察法》颁布后,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故BCD三项不当选。至于A项,《监察法》未明确此类案件是否排除公安机关的管辖。

《杨雄讲刑诉》之真题卷第29-30页“经典考题”第2题

2、(2013/2/27,单选)检察院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刘某还涉嫌伙同其同事苏某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关于新发现的犯罪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并案处理,由检察院一并侦查

B.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并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C.将刘某和苏某涉嫌的非法拘禁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D.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一并侦查

答案:无答案。

解析:本题原答案为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涉嫌的贪污贿赂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以及刘某的同事苏某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原来属于检察院可以一并侦查的案件,在《监察法》颁布后,由监察机关一并立案调查。

《杨雄讲刑诉》之真题卷第30-31页“考题拓展”第1题

3. (2010/2/66,多选)下列哪些案件应当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A.骗取出口退税案

B.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C.隐瞒境外存款案

D.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答案:无答案。

解析:本题原答案为BCD。A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B、D两项均是渎职罪、C项属于贪污贿赂犯罪,原来属于检察院立案侦查,在《监察法》颁布后,BCD三项的犯罪均属于监察委调查。因为,本题无答案。

《杨雄讲刑诉》之真题卷第35-36页“经典考题”第1题

4、(2016/2/24,单选)甲省A市副市长涉嫌受贿2000万元,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拟指定甲省B市管辖。关于本案指定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应由B市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

B.甲省检察院可指定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

C.可由最高检察院直接指定B市检察院立案侦查

D.如甲省高级法院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A市中级法院应将案卷材料移送B市中级法院

答案:无答案。

解析:本题原答案为C项。在《监察法》颁布后,受贿罪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故AC不当选。

在我国,检察院和法院是分立的两个机关,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但不能领导下级法院,所以,指定管辖是由检察院、法院分别进行的。甲省检察院可以指定甲省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但不能指定甲省B市中级法院审理。此案若由B市中级法院审理,应由上级法院指定。所以B项错误。

《高法解释》第20条规定,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本案属于公诉案件,故指定管辖后,A市中级法院应将案卷材料退回A市检察院。故D项错误。

因此,本题无答案。

《杨雄讲刑诉》之真题卷第45页“考题拓展”第3题

5. (2006/2/24,单选)王某因涉嫌报复陷害罪被立案侦查后,发现负责该案的侦查人员刘某与自己是邻居,两家曾发生过纠纷,遂申请刘某回避。对于刘某的回避应当由谁决定?

A.公安局局长 B.检察院检察长

C.法院院长 D.检察委员会

答案:无答案。

解析:本题原答案为B。因为在《监察法》颁布后,报复陷害罪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监察机关在调查时,监察人员由谁决定回避,《监察法》未作出明确规定。

《杨雄讲刑诉》之真题卷第52-53页“经典考题”第4题

6.(2014/2/68,多选)刘某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洪某担任其辩护人。关于洪某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会见刘某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

B.可申请将监视居住的地点变更为刘某的住处

C.可向刘某核实有关证据

D.会见刘某不受监听

答案:无答案。

解析:本题原答案为BD。在《监察法》颁布后,刘某涉嫌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律师不能介入。本题中,律师洪某不能在调查期间不能会见刘某,故ACD错误。当然,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也不可能适用监视居住。故B项错误。因而,本题无答案。

《杨雄讲刑诉》之真题卷第111-112页“经典考题”第2题

7.(2017/2/68,多选)A省B市检察院对蔡某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立案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个月后,蔡某被逮捕。蔡某委托程律师为辩护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蔡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逮捕应由A省检察院审查决定

B.监视居住期间,程律师与蔡某通信需经B市检察院许可

C.蔡某被逮捕后,程律师可向其核实行贿人的口供

D.B市检察院报请A省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时应及时告知程律师

答案:无答案。

解析:本题原答案为ABD。在《监察法》颁布后,监察机关在对蔡某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立案调查期间,不适用监视居住和逮捕,故AD不当选。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律师不能介入。故BC不当选。因而,本题无答案。

《杨雄讲刑诉》之真题卷第161页“经典考题”第19题

8. (2011/2/30,单选)某市检察院对卢某涉嫌贿赂案进行立案侦查。掌握有关证据后,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卢某进行传唤。卢某闻讯逃匿,去向不明。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公安机关作出通缉的决定

B.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检察院作出通缉决定

C.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发布通缉令

D.不符合通缉条件,检察院发布协查通报

答案:无答案。

解析:本题原答案为B。在《监察法》颁布后,卢某的贿赂案犯罪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依据《监察法》第29条的规定,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本案中,若卢某应留置但在逃,由监察机关决定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故本题的A项中市公安机关作出通缉的决定是错误的,B项中检察院决定通缉是错误的,C项中检察院发布通缉令是错误的,D项中卢某不符合通缉条件是错误的。故本题无答案。

《杨雄讲刑诉》之真题卷第163页“考题拓展”第1题

9. (2010/2/28,单选)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关于对田某的通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省乙市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

B.甲省丙市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

C.甲省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

D.甲省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

答案:无答案。

解析:本题原答案为C。在《监察法》颁布后,田某的受贿罪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依据《监察法》第29条的规定,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本题中,对田某的通缉,由监察机关决定,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故本题的ABCD四项均错误。

《杨雄讲刑诉》之真题卷第184-185页“经典考题”第2题

10、(2016/2/66,多选)田某涉嫌挪用公款被立案侦查并逮捕,侦查过程中发现田某还涉嫌重婚。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挪用公款与重婚互有牵连,检察院可并案侦查

B.对田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可自发现其涉嫌重婚之日起重新计算

C.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田某构成挪用公款而不构成重婚,应当对重婚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D.如检察院只对田某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重婚罪的被害人可向法院提起自诉

答案:D

解析:本题原答案为AD。在《监察法》颁布后,挪用公款案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不能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因而,也不存在并案侦查的问题。故A项不当选。

《公安部规定》第147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前款规定的“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但是,B项中的重婚罪并非“重要罪行”,故B项不正确。

因为检察院的不起诉是针对行为人的做出的。尽管田某不构成重婚罪,但构成挪用公款罪,所以,对田某应起诉,不能对重婚罪做不起诉处理,故C项不正确。

本题中的重婚罪属于《高法解释》第1条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重婚罪的被害人可向法院提起自诉,故D项表述正确。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

案例分析题

《杨雄讲刑诉》之真题卷第334-335页“案例分析题”第5题

一、(2013/4/三,案例分析题)案情: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

2013年4月,单位有一笔80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

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3年7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问题:

1.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解析: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不正确。在《监察法》颁布后,贪污案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不再由检察院立案侦查,检察院不能对贪污案立案采取技术侦查错误。依据《监察法》第28条的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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