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8551 问:
精讲书101页①中的内容 第一次问的问题:①中的“(甲的代理人、使用人、传达人)”是否应为“(非甲的代理人、使用人、传达人)”。“(‘第三人’按狭义理解,受欺诈人之法律行为相对人的代理人、传达人、使用人)”应为“(第三人’按狭义理解,非受欺诈人之法律行为相对人的代理人、传达人、使用人)”。 您第一次回复:①中的“(甲的代理人、使用人、传达人)此处书中无误,第三人丙就是指受欺诈人乙的相对人甲的代理人、使用人、传达人;“(‘第三人’按狭义理解,受欺诈人之法律行为相对人的代理人、传达人、使用人)” 此处书中也无误,第三人也是指 受欺诈人的相对人甲的代理人、使用人、传达人。书中表述可能不是特别简洁,建议把人物关系以及该例中(a)(b)仔细理一下。 1.受欺诈人为乙 2.第三人为丙(甲的的代理人、使用人、传达人) 3.受欺诈人的相对人为甲 第二次进一步问的问题:若第三人欺诈中的“第三人”为受欺诈人之法律行为相对人的代理人、传达人、使用人。那本页典型真题中的甲是齐某的什么人呢? 第二次你的回复:注意101页该例中的甲和17卷三真题中齐某的区别,在该例中甲本身并没有实施欺诈行为,只有丙实施欺诈行为,故在此处需对丙的行为评价做限制做出解释,即此时丙本身也可以成立一个单独的欺诈行为,但是在例子中是应该作为甲的代理人使用人传达人来理解;而在真题中齐某本身也存在欺诈行为, 本次问题:精讲书101页①中“(甲的代理人、使用人、传达人)”、“(‘第三人’按狭义理解,受欺诈人之法律行为相对人的代理人、传达人、使用人)”与精粹书15页①中的表述不同,请问是哪个有误?
提问时间:2020-10-19 14:26 民法
民法李老师 答:
学员m8551_9468,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精讲和精粹书中表述均没有问题的,注意这几个例子中的受欺诈人的相对人是否知晓第三人欺诈,以及实施欺诈的人的身份区别:1.精讲书101页①中实施欺诈的第三人丙是该例中(甲的的代理人、使用人、传达人);2.精粹书15页①中实施欺诈的人身份与精讲书中实施欺诈之人的身份不同,其并不是受欺诈人的相对人的代理使用传达人。
2020-10-19 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