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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一 问:

关于发展犯(第六章第三节第四部分内容) 教材上没有写关于发展犯的概念。刘凤科老师在讲课的时候讲了两个例子,其中有一个是说甲以毁坏财物的故意破坏乙的电视机,后来听见乙上楼慌乱中带着电视机逃离。因为甲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到此依然只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成立盗窃罪。几日之后,甲转念打算自己使用电视机,但此时甲已经将电视机占有,所以只能构成侵占罪,不成立盗窃罪。前期故意毁坏财物属于共罚的事前行为,所以甲按侵占罪一罪论处。 以上是老师在课上讲的原意,逻辑上我完全理解。但是实践中这么操作会不会不太合理,因为盗窃罪基本犯最高法定刑是三年以下,侵占罪基本犯最高法定刑是二年以下。也就是说如果甲最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了电视机,客观上的结果完全一致,但是所科处的刑罚完全可能高于例中实际的侵占罪罪名。那么现实中所有的盗窃犯假如开始都说以毁坏财物为目的转移他人财物,只是后来改变了初衷打算自己占有,而又无法证明他们开始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那么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只能对其以侵占罪论处。岂不是盗窃犯都可以以此为由开脱罪责吗?请问这种情况,依照目前刑法理论如何规避?

提问时间:2020-05-13 21:36 刑法

答案

答:

学员m6940_37968,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逻辑上能够理解就可以啦。我们讨论的是真空状态,最理想型的状态。就想中学物理课我们总是会不计较摩擦力,现在学习法律也是一样的。理论和实践要相区分开来,加油欧~!

2020-05-14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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